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2-04-21 17:22

铜川市印台区新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770030476B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鸭口矿红矸山

法定代表人:韩丽萍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同时对你公司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物料大棚内作业过程中雾化喷淋设施未开启;物料大棚北侧空地露天堆放石粉占地约400㎡,物料大棚南侧露天堆放石子占地约2000㎡,办公区露天堆放石子占地约1000㎡。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3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2年3月29日,现场照片7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2年3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2〕2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应处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处罚额度为2-8万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内,处罚额度为8-14万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处罚额度为14-20万元。”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执法人员指出环境问题后能够积极开展整改工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020103110010311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9日


网络编辑:李博扬
信息审核:王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