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新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770030476B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鸭口矿红矸山
法定代表人:韩丽萍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同时对你公司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物料大棚内作业过程中雾化喷淋设施未开启;物料大棚北侧空地露天堆放石粉占地约400㎡,物料大棚南侧露天堆放石子占地约2000㎡,办公区露天堆放石子占地约1000㎡。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3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实施;
2.2022年3月29日,现场照片7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2年3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公司作业过程中未开启雾化喷淋设施、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露天堆存物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作业行为,确保各项降尘措施到位方可继续生产作业。同时对厂区露天堆放的石子、石粉立即进行绿网全覆盖,限于2022年4月2日前将露天堆放的石料转移至封闭物料大棚内,转移过程中采取有效降尘措施,严禁无任何扬尘管控措施在厂区内露天堆放石粉、石子等易起尘物料。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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