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3-03-04 18:01

铜川市印台区同鼎祥塑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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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半截沟村原六号信箱三区

法定代表人:姚先锋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于2023年2月28日对你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VOCs净化设备电场未及时清洗、活性炭未及时更换。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2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3年2月27日,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3年2月27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件,证明违法主体;

4.2023年2月27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截图2张,证明排放主要污染物为VOCs废气;

5.2023年2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对厂区西侧生产线配套VOCs净化装置内的电场进行清洗,活性炭进行更换,确保生产期间VOCs净化设备规范运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日


网络编辑:李博扬
信息审核: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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