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3-07-17 13:37

宝鸡程致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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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少博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6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3年6月9日,现场照片及水质自动站截图共计4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3年6月9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件,证明违法主体;

4.2023年6月9日,《劳务用工合同》1份,证明施工方与建设河道施工项目的关系;

5.2023年6月9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证明施工项目合法性;

6.2023年6月9日,《整改报告》1份,证明违法主体整改措施,自由裁量依据;

7.2023年6月9日,《铜川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份,污染事故等级划分依据;

8.2023年6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3〕6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应处 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5.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未造成水体污染,但未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及以下事件,处2-3万元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采取了应急措施,但措施效果不佳,因施工所致的水体浊度上升间接引起三里洞自动站水质数据异常,综合考量你公司的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以及对环境的实际危害程度和后续整改态度、整改措施,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来我局缴纳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0日


网络编辑:李博扬
信息审核: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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