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3-07-24 09:58

铜川建睿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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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后洞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7日对你公司在陈炉镇上店村实施的铜川市润鑫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综合开发利用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渣土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6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3年6月27日,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3年6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图1份,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地具体方位;

4.2023年6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5、2023年6月27日,铜川建睿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6.2023年6月27日,法定代表人周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7.2023年6月27日,《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周健委托王龙处理本案的权限;

8.2023年6月27日,《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对象王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你公司在陈炉镇上店村实施的铜川市润鑫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渣土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3〕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听〔2023〕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印台环责改〔2023〕1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应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30.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对应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情形分类中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占地面积 100㎡以上 500㎡以内的,处罚幅度5-7万元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整改态度积极,我局拟对你公司渣土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9日


网络编辑:李博扬
信息审核: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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