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3-11-06 09:05

铜川市印台区同鼎祥塑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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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半截沟村原六号信箱三区

法定代表人:姚先锋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对你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VOCs净化设备喷淋塔未正常开启。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0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3年10月12日,现场照片8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3年10月12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件,证明违法主体;

4.2023年10月12日,《停产申请书》、《停产申请回复》《复产申请书》、《复产申请回复》、《生产设备巡查、维护记录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生产状况;

5.2023年10月12日,《污染防治设施巡查检修维护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生产期间污染防治设施巡检情况;

6.2023年10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等证据;

7.2023年10月13日,《整改报告》1份,证明违法问题整改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3〕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听告〔2023〕4号)告知你单位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应处 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16.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运行的。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处2-3万元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虽然主观上没有违法的故意,但是客观上导致VOCs废气未经喷淋塔处理排放达12天,综合考量你公司的整改态度以及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危害程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来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日


网络编辑:李博扬
信息审核: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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