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4-01-08 15:18

铜川市印台区东源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664102747H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东源村第一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骆福荣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原料棚北侧空地有一堆占地面积约92.13㎡的煤矸石露天堆放,无覆盖、围挡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1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3年11月3日,现场照片3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3年11月3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件,证明违法主体;

4.2023年11月3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调查询问人与违法主体关系;

5.2023年11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公司厂区原料棚北侧空地有一堆煤矸石边缘部分用绿网覆盖,其余区域未采取覆盖、围挡等扬尘防治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3〕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听告〔2023〕7号)告知你单位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应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6.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未采取密闭设施,占地面积100m²以内的,处罚幅度为3-5万元”的规定,鉴于你公司露天堆放的煤矸石位于原料大棚外,煤棚内尚有可堆存空间,煤矸石采取了覆盖措施,但覆盖不完全,存在主观故意。经现场测量,露天堆放的煤矸石占地面积约92.13㎡,综合考量你公司上述违法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来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5日


网络编辑:李博扬
信息审核: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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