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4-04-12 14:31

铜川普能乔子梁选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MAB2481J4F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红土镇周陵村麻庄组

法定代表人:李俊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建1条年产120万吨跳汰选煤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2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4年2月19日,调取《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1份,合同编号RSC20230801,证明该公司与介休瑞昇昌洗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介休瑞昇昌洗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并安装120万吨跳汰生产线设备及配套设施、调试及售后等服务工作,新建1条年产120万吨跳汰选煤生产线合同总金额(总投资额)为1300万元。

3.2024年2月22日,调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行为实施主体;

4.2024年2月22日,调取铜川普能乔子梁选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信息;

5.2024年2月22日,调取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李玉林自2024年2月21日起受铜川普能乔子梁选煤有限公司委托全权处理此次环境违法案件调查询问、资料提供、问题整改等事宜;

6.2024年2月22日,调取李玉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李玉林个人信息;

7.2024年2月22日,现场照片7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8.2024年2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明铜川普能乔子梁选煤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20万吨跳汰选煤生产线项目属于“四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6、煤炭洗选配煤;...”行业,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你公司新建1条年产120万吨跳汰选煤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4〕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听告〔2024〕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适用《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 报告表类项目 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使用生产或使用的 处罚幅度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1.5%-2%,根据《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RSC20230801证明,你公司新建1条年产120万吨跳汰选煤生产线的总投资额为1300万元,鉴于你公司新建1条年产120万吨跳汰选煤生产线已具备生产条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总投资额1.8%的行政处罚,具体罚款数额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肆仟元。(¥234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来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0日


网络编辑:李博扬
信息审核: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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