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4-07-19 10:13

陕西安泰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MA6X8H0Y63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印台街道办事处窑科村

法定代表人:庞志友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9日-6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将327.99吨废催化剂存放在安泰环保产业园内原鑫安泰废弃拆解车间,废弃拆解车间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落实防渗漏、防流失措施,未分类分区贮存。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5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2、2024年5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违法情形、自由裁量适用依据(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3、2024年5月29日,现场照片10张,证明核查时问题点位情况(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4、2024年6月21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核查时问题点位情况(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5、2024年5月29日,《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陕西安泰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基本信息(提供单位:陕西安泰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6、2024年5月29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调查合法性(提供单位:陕西安泰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7、2024年5月29日,《陕西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陕西安泰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范围(提供单位:陕西安泰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8、2024年5月29日,《陕西安泰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入库台账、出库台账、处置台账,证明陕西安泰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案危废入库出库及处置情况(提供单位:陕西安泰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9、2024年5月29日,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10、2024年6月21日,陕西安泰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证明危废库建设污染防治要求(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11、2024年6月21日,陕西安泰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电子汽车衡《检定证书》复印件,证明电子汽车衡符合计量标准(提供单位:陕西安泰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2、2024年6月22日,陕西安泰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过磅单12张,证明陕西安泰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放在原鑫安泰废弃拆解车间的危险废物为327.99吨(提供单位:陕西安泰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将327.99吨废催化剂存放在安泰环保产业园内原鑫安泰废弃拆解车间,废弃拆解车间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落实防渗漏、防流失措施,未分类分区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8种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之规定,陕西安泰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10 吨以上或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于2024年7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4〕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陕B印台环罚听告〔2024〕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进行了陈述申辩,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你公司已主动消除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一项减轻处罚规定,可在原确定处罚幅度档级降一档处罚,即处罚幅度变更为60-70万元。

鉴于你公司暂存于原鑫安泰废旧拆解车间的危废未造成流失泄露,我局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具体罚款数额如下:

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来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8日


网络编辑:李博扬
信息审核: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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