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4-03-27 16:36

铜川旭日鑫源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MA6X79H177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玉华镇永宏

法定代表人:姬振旭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1日、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储煤棚侧面有两处破损,造成煤炭堆存环节产生粉尘污染,该环境违法行为持续不到1个月。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4年1月11日,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4年1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4.铜川旭日鑫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振旭身份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信息;

5.铜川旭日鑫源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企业基本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应处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处罚额度为2-8万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内,处罚额度为8-14万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处罚额度为14-20万元。”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执法人员指出环境问题后能够积极开展整改工作,我局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来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6日


网络编辑:李博扬
信息审核: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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