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4-11-15 16:17

铜川市鼎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305349633W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马莲滩村

法定代表人:丁国勇

我局于2024年8月5日、8月16日分别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取你公司1月份至今的视频监控记录,显示在2024年1月12日13:00-14:05检验的车辆(陕BL9599) 在检测期间有冒黑烟现象,检测期间取样管脱落,车辆未离开监测台终止检测,并进行二次污染物排放检测,出具了编号为610204010202303011312481的检测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办法》(GB 3847-2018) 的规定,应要求车辆撤离检测台对车辆进行维修,但出现以上情况后未进行维修,原地进行了第二次检测,未按规范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检测结果为合格。

车辆(陕BP2778)在2023年1月13日与2023年11月28日上线检测方法不相同,检测报告显示2023年1月13日监测方式加载减速法,2023年11月28日为自由加速法,且2023年1月13日驱动方式为分时四驱、2023年11月28日为适时四驱,并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检测编号为:6102082301300028(2023年1月13日)和检测编号为:61020823112800011(2023年11月28日)的两份检测报告同一车辆前后检测方式不同,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8 月15日由执法人员古昭、王倩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5日由执法人员古昭、王倩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8月5日由执法人员古昭拍摄,

证明该公司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2024年8月5日由铜川市鼎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丁国勇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8月5日由铜川市鼎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4年8月5日由执法人员古昭、王倩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7.车辆检测图片和检测报告(2024年8月5日由铜川鼎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公司涉嫌伪造机动车排放 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8.中华人民共和国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办法(2024年8月5日由铜川市鼎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公司涉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9.车牌号陕BL9599车辆检验缴费办理凭据(2024年8月5日由铜川市鼎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车牌号陕BL9599车辆2024年1月12日检测费用)。

10.车牌号陕BP2778车辆检验缴费办理凭据(2024年8月5日由铜川市鼎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车牌号陕BP2778车辆2023年1月13日与2023年11月28日检测费用)。

11.2023年1月13日、2023年11月28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车牌号陕BP2778同一车辆前后检测方式不同。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4〕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4.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 其检验资格,情形分类: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5辆以下的, 配合调查的处10-20万元的罚款。”经调查,你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所得为32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贰拾元整(¥1020.00元)

2.并处罚款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

合计壹拾壹万壹仟零贰拾元整(¥11102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来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1日


网络编辑:张锦
信息审核:刘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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