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4-12-27 14:39

铜川龙鑫正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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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铜川市印台区阿庄镇下庄村

法定代表人:路满仓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内大门正前方约40米处砂土覆盖不到位,易造成扬尘污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0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4年10月24日,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4年10月24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件,证明违法主体;

4.2024年10月24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调查询问人与违法主体关系;

5.2024年10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公司厂区内大门正前方40米两处砂土覆盖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应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6.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采取部分密闭设施,但密闭不严,占地面积100m²以内的”的规定。经现场测量,铜川龙鑫正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裸露的砂土面积为87.55㎡,应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罚款1-3万元。

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4〕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你企业露天堆存砂土占地面积较小,综合考量你公司上述违法情节,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来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7日


网络编辑:张锦
信息审核:刘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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