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4-12-27 14:49

铜川金裕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MA7KCDBP3F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红土镇周陵村乔子粱煤矿

法定代表人:李俊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1日、11月5日分别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完成三座储煤棚建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0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4年10月21日,调取《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复印件1份,证明铜川金裕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煤炭储备物流基地项目备案总投资额1500万元;

3.2024年10月21日,调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行为实施主体;

4.2024年10月21日,调取铜川金裕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信息;

5.2024年10月21日,调取李玉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李玉林个人信息;

6.2024年10月21日,现场照片6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7.2024年10月21日,调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铜川金裕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批准的建设项目为储煤场;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明铜川金裕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新建三座储煤棚项目属于“四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6、......煤炭储存、集运......”行业,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9.2024年10月21日,调取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李玉林自2024年10月21日起受铜川金裕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为承认生态环境有关情况的调查事实,代为确认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代为签收生态环境法律文书,代为行使或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代为处理生态环境工作等事项;

10.2024年11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公司新建三座储煤棚,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4〕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听告〔2024〕6号)告知你单位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报告表类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幅度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1.5%-2%,根据《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500万元。鉴于你公司煤炭物流储备基地主体工程三座储煤棚已建设完毕,项目整体尚未完成建设,我局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总投资额1.7%的行政处罚,具体罚款数额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元。(¥25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来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7日


网络编辑:张锦
信息审核:刘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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