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XX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4-12-31 16:19

一、案件介绍

印台分局于2024年8月5日对铜川市XX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对车辆陕BL9599检测时有冒黑烟现象,未按要求终止检测,原地进行了第二次检测,并出具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对车辆陕BP2778在2023年1月13日与11月28日分别采用加载减速法与自由加速法,驱动方式为分时四驱适时四驱,均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违法所得1020元整。

二、查处情况

铜川市XX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考《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4.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情形分类: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5辆以下的, 配合调查的处10-20万元的罚款”之规定。

2024年8月16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对该公司出具虚假车辆检验报告的行为立案查处。2024年8月19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印台环责改〔2024〕6号);9月30日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4〕6号);拟对该公司处罚款11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1020元整,该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11月11日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印台环罚〔2024〕6号),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1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1020元整。

三、案件启示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专业检验检测机构,本应杜绝排放不合格车辆上路,发挥防治机动车污染、实现节能减排的作用。但不法检验机构受利益驱动,为部分问题车辆出具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验报告,让其“带病上路”,污染大气环境。同时,出具虚假报告也严重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生态环境部门应始终坚持以保卫蓝天为己任,严厉打击机动车监测检验机构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网络编辑:张锦
信息审核:刘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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