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5-03-24 14:53

铜川市福森茂源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MA6X8B2F7N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背塔村

法定代表人:李新星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4日、31日分别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储煤棚西北侧及东北侧空地露天堆存煤炭,占地面积约为21500m²,未采取任何覆盖措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2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4年12月24日,调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行为实施主体;

3.2024年12月24日,调取铜川市福森茂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信息;

4.2024年12月24日,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5.2024年12月24日,调取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铜川市福森茂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关系。

6.2024年12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7.2024年12月31日,调取《场地租赁合同》一份,证明租赁关系。

你公司露天堆放煤炭,无覆盖、围挡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6.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未采取密闭设施,占地面积500m²以上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规定,鉴于你公司露天堆放煤炭占地面积约21500m²,远超该基准分类情形,综合考量你公司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我局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罚款人民币玖万玖仟元整(¥99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起15日内来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2025年3月20日


网络编辑:张锦
信息审核:刘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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