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5-01-06 11:31

铜川市福森茂源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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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背塔村

法定代表人:李新星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4日、31日分别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储煤棚西北侧及东北侧空地露天堆存煤炭,占地面积约为21500m²,未采取任何覆盖措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2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4年12月24日,调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行为实施主体;

3.2024年12月24日,调取铜川市福森茂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信息;

4.2024年12月24日,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5.2024年12月24日,调取《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铜川市福森茂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关系;

6.2024年12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7.2024年12月31日,调取《场地租赁合同》一份,证明租赁关系。

你公司露天堆放煤炭,无覆盖、围挡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于收到本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日将原料棚外露天堆放的煤炭转移至封闭物料大棚内,转移过程中采取有效降尘措施,严禁无任何扬尘管控措施露天堆放煤炭等易起尘物料。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


网络编辑:张锦
信息审核:刘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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