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红土镇东王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664134853H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红土镇东王村
投资人:吴书杰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18日、26日针对群众投诉问题对你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规模以上猪的养殖活动,未及时收集、妥善贮存、及时利用处置,擅自将猪粪污直接排入农田,造成环境污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2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5年2月18日,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5年2月18日,调取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李晓鹏(身份证号码:XXX),自2025年2月18日起受铜川市印台区红土镇东王养殖场投资人吴书杰委托全权处理此次环境违法案件调查询问、文件签署及相应法律责任等事宜;
4.2025年2月19日,调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行为实施主体;
5.2025年2月19日,调取铜川市印台区红土镇东王养殖场投资人吴书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投资人个人信息;
6.2025年2月19日,调取现场负责人李晓鹏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李晓鹏个人信息;
7.2025年2月26日,李晓鹏《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8.2025年2月26日,调取李晓鹏、吴书杰签订的《生猪养殖场租赁合同》一份,证明李晓鹏与铜川市印台区东王养殖场为租赁关系,租赁期限为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10月30日止;
9.调取2024年12月1日,东王村村民肖根万出具的收条1份,证明李晓鹏流转村民位于养殖场东侧的农田,流转期限自2025年1月至2026年12月底。
你养殖场从事规模以上猪的养殖活动,未及时收集、妥善贮存、及时利用处置,擅自将猪粪污直接排入农田,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现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猪粪直排入农田。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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