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5-05-13 10:50

铜川市印台区万森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3054285939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背塔村龙王沟

法定代表人:王炜华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内有煤矸石露天堆放,无覆盖、围挡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3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5年3月17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5年3月17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件,证明违法主体;

4.2025年3月17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调查询问人与违法主体关系;

5.2025年3月17日,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高锦涛自3月17日起受铜川市印台区万森源有限公司委托全权处理此次环境违法案件调查询问、资料提供、问题整改等事宜。

6.2025年3月17日,高锦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高锦涛个人信息。

7.2025年3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你公司厂区内煤矸石露天堆放,无任何覆盖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5〕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应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5.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未采取密闭设施,占地面积500㎡以上的”的规定。经现场测量,铜川市印台区万森源有限公司露天堆放的煤矸石面积为510㎡,应处罚款7万-10万元。鉴于你公司在修复大棚过程中,未及时采取临时覆盖及洒水降尘等措施,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玖仟元整(¥99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来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0日


网络编辑:张锦
信息审核:刘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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