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泰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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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铜川市印台区印台街道办事处窑科村铜川市印台区环保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志振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擅自将0.504吨吸附危险废物的棉絮倾倒至陕西安泰绿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处。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4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2、2025年4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刘永光、张盼盼、刘向虎),证明违法情形、自由裁量适用依据(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3、2025年4月24日,现场照片10张,证明现场检查时具体情况(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4、2025年4月24日,《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陕西安泰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基本信息(提供单位:陕西安泰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2025年4月24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调查合法性(提供单位:陕西安泰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6、2025年4月24日,《陕西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陕西安泰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范围(提供单位:陕西安泰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7、2025年4月28日,《陕西安泰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情况的说明,证明陕西安泰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案危废自行处置费用为3002元(提供单位:陕西安泰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8、2025年4月24日,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9、2025年4月24日,陕西安泰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振、总经理刘永光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单位:陕西安泰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志振、刘永光)
10、2025年4月24日,陕西安泰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证明陕西安泰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永光受委托权限(提供单位:陕西安泰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1、2025年4月28日,《关于其他废物自行利用处置的消耗情况》1份,证明倾倒的危险废物处置费用为3002元。(提供单位:陕西安泰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2、2025年4月24日,调取《情况说明》2份,证明陕西安泰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安泰绿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倾倒协议,双方无违法所得。(提供单位:陕西安泰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安泰绿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擅自将0.504吨吸附危险废物的棉絮倾倒至陕西安泰绿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5种违法行为“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之规定,你公司擅自倾倒危险废物0.5吨以上不足1吨,处所需处置费用3.5-4倍罚款,因你公司自行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以20万元计,应处70万元-80万元罚款。
我局于2025年6月18日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5〕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听告〔2025〕5号),你公司于6月30日提出听证要求,7月11日举行了听证。
鉴于你公司立即对倾倒的危险废物进行了清理,符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般规定中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第二款“符合上述(一)(二)(六)项情形的案件,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一档处罚,......”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5 种违法行为“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之规定,降低一档后裁量基准为“擅自倾倒危险废物0.1吨以上不足0.5吨,处所需处置费用3.2-4倍罚款”,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处置费用的3.2倍罚款,具体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拾叁万元整。(¥6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来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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