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5-10-20 10:49

铜川天徊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MAC39HKJXK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红土镇金华山村

法定代表人:刘红军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9日、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8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2.2025年8月19日,调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行为实施主体;(提供单位:铜川天徊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3.2025年8月19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明铜川天徊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天回航天液体火箭动力系统研试基地项目属于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4.2025年8月19日,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5.2025年8月19日,《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1份,证明该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时两期总共投入4亿元人民币;(提供单位:铜川天徊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6.2025年8月24日,《现场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情形;(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7.2025年8月24日,调取铜川天徊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信息;(提供单位:铜川天徊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8.2025年8月24日,调取项目负责人薛帅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现场负责人个人信息;(提供单位:铜川天徊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9.2025年8月24日,调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关系。(提供单位:铜川天徊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10.2025年8月24日,调取铜川天徊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深圳云上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铜川天徊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拟核实其液体火箭发动机动力系统研试基地建设项目已投资建设部分市场价值价值咨询报告》1份,证明该项目总投资额为3126687元人民币;(提供单位:铜川天徊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5〕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项目总投资额的1.5%-2%罚款”的规定,依据《铜川天徊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拟核实其液体火箭发动机动力系统研试基地建设项目已投资建设部分市场价值价值咨询报告》该项目总投资额,罚款额度为46900.3人民币-62533.74元人民币,鉴于你公司在调查期间主动提供营业执照、项目建设资料,如实陈述建设时间、投资额等事实,无隐瞒、抗拒行为,综合考量你公司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我局拟对你公司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1.5%进行处罚,具体处理如下:

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玖佰元零三角。(¥46900.3)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来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0日


网络编辑:张锦
信息审核:刘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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