帛羽岩(铜川)贸易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6X87C90R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咸丰路街道崇文街西区4号
法定代表人:沈琳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1日、7月24日分别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建环保仓储物流大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7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2.2025年7月11日,调取《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复印件1份,证明帛羽岩(铜川)贸易科技有限公司环保仓储物流大棚建设项目备案总投资额;
3.2025年7月11日,调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行为实施主体;(提供单位:帛羽岩(铜川)贸易科技有限公司)
4.2025年7月11日,调取帛羽岩(铜川)贸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信息;
5.2025年7月11日,调取李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李军个人信息;(提供单位:帛羽岩(铜川)贸易科技有限公司)
6.2025年7月11日,现场照片5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及自由裁量依据;(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明帛羽岩(铜川)贸易科技有限公司新建三座未按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储煤大棚项目属于“四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6、......煤炭储存、集运......”行业,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8.2025年7月11日,调取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帛羽岩(铜川)贸易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情况;(提供单位:帛羽岩(铜川)贸易科技有限公司)
9.2025年7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10.2025年9月9日,《帛羽岩(铜川)贸易科技有限公司资产鉴定评估报告书》1份,证明帛羽岩(铜川)贸易科技有限公司新建环保物流仓储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为1812876元人民币;(提供单位:帛羽岩(铜川)贸易科技有限公司)
11.2025年9月10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8月30日印发的《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官网公示打印件,证明帛羽岩(铜川)贸易科技有限公司新建环保物流仓储项目符合以实际全部投资额认定总投资额的情形。(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你公司未依法报批新建环保物流仓储项目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报告表类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幅度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1.5%-2%。”根据《帛羽岩(铜川)贸易科技有限公司资产鉴定评估报告书》,你公司建设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为1812876元人民币,罚款额度为27193.14元人民币-36257.52元人民币,根据《帛羽岩(铜川)贸易科技有限公司资产鉴定评估报告书》,你公司建设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为1812876元人民币,罚款额度为27193.14元人民币-36257.52元人民币,鉴于你公司在调查期间主动提供营业执照、建设项目资料,如实陈述建设时间、投资额等事实,无隐瞒、抗拒行为,综合考量你公司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总投资额1.8%的行政处罚,具体罚款数额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陆佰叁拾壹元柒角陆分。
(¥32631.76)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来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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