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6-01-08 15:20

王春生: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玉华村一组土台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3日对位于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玉华村一组土台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玉华村一组土台露天堆存煤矸石,占地面积为71.75㎡,煤矸石覆盖不严。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11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2.2025年11月13日,调取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玉华村一组土台负责人王春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个人信息;(提供人:王春生)

3.2025年11月13日,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4.2025年11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5.2025年11月13日,调取《场地租赁合同》一份,证明租赁关系。(提供人:王春生)

你在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玉华村一组土台露天堆放煤矸石覆盖不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5.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采取部分密闭设施,但密闭不严,占地面积 100㎡以内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规定,你露天堆存煤矸石,占地面积为71.75㎡,煤矸石覆盖不严,应处1万元-3万元。

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5〕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印台环听告〔2025〕4号),你在五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

鉴于你积极配合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指出问题后,你于第二天立即对现场露天堆放的煤矸石进行清理,综合考量你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我局拟对你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来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8日


网络编辑:张锦
信息审核:刘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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