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铜川市忠义诚信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忠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203305407020M
地址/住址: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崔家沟韭菜沟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储煤棚扩建项目。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10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2.2025年10月15日,调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行为实施主体;(提供单位:铜川市忠义诚信煤业有限公司)
3.2025年10月15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明铜川市忠义诚信煤业有限公司扩建储煤棚,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4.2025年10月15日,《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1份,证明铜川市忠义诚信煤业有限公司储煤棚扩建总投资额为340万元(提供单位:铜川市忠义诚信煤业有限公司)
5.2025年10月15日,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6.2025年10月15日,《现场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情形;(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7.2025年10月15日,调取铜川市忠义诚信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信息;(提供单位:铜川市忠义诚信煤业有限公司)
8.2025年10月15日,调取项目负责人张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现场负责人个人信息;(提供单位:铜川市忠义诚信煤业有限公司)
9.2025年10月15日,调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关系;(提供单位:铜川市忠义诚信煤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5〕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截止2025 年11月19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报告表项目,处项目总投资额的1%-1.5%罚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及铜川市忠义诚信煤业有限公司储煤棚扩建项目《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项目代码:2506-610203-04-01-186249)总投资额为340万,罚款额度为34000人民币-51000元人民币,鉴于你公司在调查期间主动提供营业执照、项目建设资料,如实陈述建设时间、投资额等事实,无隐瞒、抗拒行为,综合考量你公司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具体处理意见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34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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