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农科傲北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MADY9JHU6D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王石凹街道办苟村
法定代表人:孙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7日-30日针对群众投诉问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冲洗猪舍粪污。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12月27日-2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5年12月27日、29日,现场照片6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其溢流点为题桥公司厂区车辆通行主要道路,溢流痕迹覆盖三分之二路面;
3.2025年12月30日,调取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康健自2025年12月30日起受铜川农科傲北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博委托全权处理此次环境违法案件调查询问、文件签署及相应法律责任等事宜;
4.2025年12月30日,调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行为实施主体;
5.2025年12月30日,调取铜川农科傲北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博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信息;
6.2025年12月30日,调取现场负责人康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康健个人信息;
7.2025年12月30日,康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铜川农科傲北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自2025年12月26日夜间起冲洗猪舍粪污导致粪污溢流直至2025年12月27日20时31分执法人员到达时,猪舍粪污正沿题桥公司厂区溢流,你公司仍未开启粪污收集管道,未运行粪污处理设施,自由裁量依据;
8.2026年1月5日,陕西益清智慧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铜川农科傲北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污染地表水水质应急检测报告(益清检(水)字[2025]第465号),证明铜川农科傲北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猪舍粪污直排进入红土河,对红土河水质产生影响;
9.2026年1月5日,康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铜川农科傲北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将粪污处理工作全权委托铜川题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处理粪污环节管理脱节的情况,自由裁量依据;
10.2026年1月12日,铜川农科傲北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铜川农科傲北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排污故障导致污水外溢的情况说明》,证明2025年12月27日-30日,冲洗猪舍粪污外排水量约35.6立方米,不足100吨,自由裁量依据;
11.铜川农科傲北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证明你公司废水治理设施为“预处理+厌氧发酵”。
12.2026年3月20日,陈述申辩材料及《司法鉴定委托书》、铜川农科傲北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小微企业名录,自由裁量依据。
你公司从事规模以上猪的养殖活动,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将冲洗猪舍粪污排入红土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 年版)》“(四)水污染防治类 9.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情形分类为 排放量不足 100 吨(一般排污单位)处罚幅度为 10-30万,鉴于你公司此次粪污溢流位置位于题桥公司厂区内主干道且溢流痕迹覆盖主干道路面超三分之二,你公司管理人员应当发现溢流情况但因管理疏忽未发现、未采取补救措施,导致粪污最终流入红土河道,引起周围群众投诉,存在放任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直排粪污的行为,我局拟对你公司处28万元罚款。
我局于2026年3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6〕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进行了陈述申辩并提交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合同》,未申请听证。
鉴于你公司能够积极主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合同》,符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 年版)》一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在裁量权基准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40%进行处罚,减少后为16.8万元,同时考虑到你公司为小微企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来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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