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铜川市印台区东源砖厂
法定代表人:骆福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664102747H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东源村第一村民小组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8日对铜川市印台区东源砖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调查,发现铜川市印台区东源砖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5月7日-8日,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烟气采样口颗粒物分析仪校准斜率设置为1.5,数采仪颗粒物校准斜率设置为0.98(该公司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72h调试检测报告K值系数)(该公司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72h调试检测报告K值系数),数据经过二次折算,折算后示值误差超过50%。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6年5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2.2026年5月8日,调取铜川市印台区东源砖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提供人:铜川市印台区东源砖厂)
3.2026年5月8日,调取铜川市印台区东源砖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信息;(提供人:铜川市印台区东源砖厂)
4.2026年5月8日,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验收报告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排放口DA004连续监测系统72小时调试检测报告参比方法检验颗粒物CEMS中K值系数为0.98;(提供单位:铜川市印台区东源砖厂)
5.2026年5月8日,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数采仪颗粒物校准斜率参数照片1张,证明设备原始校准参数为0.98;(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6.2026年5月8日,烟气采样口颗粒物分析仪校准斜率设置为1.5照片1张,证明环境违法事实。(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7.2026年5月9日,铜川市印台区东源砖厂烟气采样口颗粒物分析仪校准斜率数值已设置为1.0照片1张,证明已整改。(提供人:铜川市印台区东源砖厂)
8.2026年5月9日,铜川市印台区东源砖厂整改报告1份,证明铜川市印台区东源砖厂非主观故意。(提供人:铜川市印台区东源砖厂)
9.2026年5月22日,调取铜川市印台区东源砖厂2026年5月7日至8日颗粒物在线监测数据照片,证明颗粒物污染物排放日均值未超标,自由裁量依据。(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10.2026年5月22日,铜川市印台区东源砖厂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铜川市印台区东源砖厂为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提供单位:铜川市印台区东源砖厂)
11.2026年5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12.2026年5月22日,杨峰松《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尊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证明铜川市印台区东源砖厂存在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分析仪校准斜率设置错误问题,同时证明该问题及时整改,以及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维护;(提供单位:铜川市尊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3.2026年5月22日,铜川市尊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杨峰松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询问人员个人信息;(提供单位:铜川市尊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杨峰松)
14.2026年5月22日,铜川市尊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杨峰松运行工资格证,证明其具备在线监测运维相应业务能力;(提供单位:铜川市尊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杨峰松)
15.2026年5月22日,铜川市尊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第三方运维单位铜川市尊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提供单位:铜川市尊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6.2026年5月22日,铜川市尊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服务企业资格证书,证明铜川市尊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具备运维资质。(提供单位:铜川市尊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烟气采样口颗粒物分析仪校准斜率设置为1.5,数采仪颗粒物校准斜率设置为0.98(该公司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72h调试检测报告K值系数),数据经过二次折算,折算后示值误差超过50%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你公司于2026年5月8日已将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烟气采样口颗粒物分析仪校准斜率设置为1,并于5月9日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12.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规定,情形分类为: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处罚幅度为5万元-10万元,鉴于你公司整改态度积极,应处罚款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一般规定第九条第(九)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九)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鉴于你公司非主观故意,颗粒物分析仪校准斜率设置为1.5时,导致在线数据比实际排放数据大,但小时均值未超标,且发现问题后迅速整改,自2024年安装在线以来未出现同类问题,综合考量违法情节、整改成效、危害后果,你公司该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经集体讨论商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认真学习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二、积极主动参加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切实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联系人:宋宾涛 电 话:0919-8100857
地 址:铜川市印台区城关街道济阳新城 邮政编码:727007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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