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6-07-31 15:59

铜川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MA6X60H173

住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顺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彩燕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1日对铜川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4月,未对生产用燃气锅炉氮氧化物进行检测并保存原始记录。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6年6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2.2026年6月1日,调取铜川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基本信息;(提供单位:铜川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

3.2026年6月1日,调取铜川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信息;(提供单位:铜川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

4.2026年6月1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5.2026年6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6.2026年6月1 日,《锅炉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燃气锅炉蒸吨数为0.5t/h;(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7.2026年6月1 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证明燃气锅炉氮氧化物自行监测频次为1次/月;(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8.2026年6月1日,《铜川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复印件1份,证明燃气锅炉氮氧化物自行监测频次为1次/月;(提供单位:铜川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

9.2026年6月2 日,《关于锅炉有组织废气漏检情况的报告》1份,证明漏检原因及整改情况;(提供单位:铜川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

10.2026年6月25日,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锅炉氮氧化物加密检测结果;(提供单位:铜川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

11.2026年7月29日,信用中国《公共信用信息概览》复印件1份,证明铜川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近2年内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相关记录。(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应处2万元-20万元罚款。

我局于2026年7月8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陕B印台环不罚告〔202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一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十一)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或者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经现场检查指出后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的……”鉴于你单位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综合考量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宋宾涛           电  话:0919-8100857

地  址:铜川市印台区城关街道济阳新城   邮政编码:727007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30日


网络编辑:张锦
信息审核:刘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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