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铜川农科昭华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203MADYXKCG3E
地址/住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周陵园区管委会
我局于2026年8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正常运行已建成配套的粪污干湿分离设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8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2.2026年8月26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粪污干湿分离设备未连接管道、未接电、电机生锈;(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3.2026年8月26日,调取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杨林军,自2026年8月26日起受铜川农科昭华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虎委托全权处理此次环境违法案件调查询问、文件签署及相应法律责任等事宜;(提供人:王虎)
4.2026年8月26日,调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行为实施主体;(提供单位:铜川农科昭华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5.2026年8月26日,调取铜川农科昭华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信息;(提供人:王虎)
6.2026年8月26日,调取现场负责人杨林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杨林军个人信息;(提供人:杨林军)
7.2026年8月26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铜川农科昭华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具有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的责任和义务;(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8.2026年8月26日,杨林军《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铜川农科昭华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环评要求其厂区粪污经滚筒微滤机进行干湿分离后经管道排入沼液池;(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9.2026年8月28日,《养殖场粪污处理外包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铜川题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铜川农科昭华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粪污收集及资源化利用事宜;(提供单位:铜川农科昭华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10.2026年8月28日,徐蓉《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铜川题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粪污处理过程中未使用干湿分离设备。(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11.2026年8月28日,执法人员截取《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图片1张,证明处罚依据来源。(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6〕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截止2026年9月21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未列举该罚则具体裁量情形。综合考虑你公司未对粪污进行干湿分离进入沼液池,未外排至外环境,对环境影响较小,具体处理意见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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