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格林鑫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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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印台街道办事处窑科村铜川市印台区环保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智豪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22日-24日针对上级交办问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6年6月24日,生态环境部水环境非现场执法监管平台推送线索页面截图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2026年7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3.2026年7月22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在线监测设备已安装,数采仪离线未联网;
4.2026年7月22日,调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行为实施主体;
5.2026年7月22日,调取铜川格林鑫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智豪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信息;
6.2026年7月22日,《工业品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铜川格林鑫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烟气排放连续检测系统1套;
7.2026年7月24日,王智豪《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铜川格林鑫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截至2026年7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新采购的在线监测设备已安装,未联网,自由裁量依据。
你公司未按规定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6〕7号)告知你公司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权,截至2026年8月10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 年版)》“(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12.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情形分类为: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处罚款2-5万元;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处罚款5-10万元;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擅自停运部分或全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处罚款10-20万元。”鉴于你公司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已完成安装,尚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综合考量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来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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