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6-09-14 11:06

当事人名称:铜川财达旺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彦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MAKHUWKC5D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何家坊水晶厂内

2026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经纬度坐标分别为109.0080599,35.23300384的点位处露天堆放煤炭,未采取覆盖及设置围挡,经现场测量该煤堆长为7.7米,宽为6.5米,合计占地面积为50.05平方米。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6年9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2.2026年9月1日,调取铜川财达旺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提供人:铜川财达旺工贸有限公司)

3.2026年9月1日,调取铜川财达旺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信息;(提供人:铜川财达旺工贸有限公司)

4.2026年9月1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5.2026年9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6.2026年9月1日,场地租赁合同,证明铜川财达旺工贸有限公司系场地实际承租使用者即实际排污人;(提供人:铜川财达旺工贸有限公司)

7.2026年9月1日,铜川财达旺工贸有限公司整改完成照片2张,证明已整改;(提供人:铜川财达旺工贸有限公司)

8.2026年9月1日,上级交办文件复印件,证明线索来源;(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9.2026年9月1日,执法人员截取“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四)大气污染防治类19.对不能密闭贮存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图片1张,证明裁量依据。(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你公司对不能密闭贮存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铁矿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对不能密闭贮存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不得再次露天堆放煤炭及煤矸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2026年9月14日


网络编辑:张锦
信息审核:刘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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