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6-10-08 11:42

当事人名称:铜川财达旺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彦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MAKHUWKC5D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何家坊水晶厂内

2026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经纬度坐标分别为109.0080599,35.23300384的点位处露天堆放煤炭,未采取覆盖及设置围挡,经现场测量该煤堆长为7.7米,宽为6.5米,合计占地面积为50.05平方米。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6年9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2.2026年9月1日,调取铜川财达旺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提供人:铜川财达旺工贸有限公司)

3.2026年9月1日,调取铜川财达旺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信息;(提供人:铜川财达旺工贸有限公司)

4.2026年9月1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5.2026年9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6.2026年9月1日,场地租赁合同,证明铜川财达旺工贸有限公司系场地实际承租使用者即实际排污人;(提供人:铜川财达旺工贸有限公司)

7.2026年9月1日,铜川财达旺工贸有限公司整改完成照片2张,证明已整改;(提供人:铜川财达旺工贸有限公司)

8.2026年9月1日,上级交办文件复印件,证明线索来源;(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9.2026年9月1日,执法人员截取“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 年版)(四)大气污染防治类19.对不能密闭贮存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 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图片1张,证明裁量依据。(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你公司对不能密闭贮存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铁矿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印台环罚告〔2026〕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6年9月29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对不能密闭贮存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

(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类“19.对不能密闭贮存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规定,情形分类为:未有效覆盖或者围挡高度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占地面积 100㎡以内的,处罚幅度为1万元-3万元,鉴于铜川财达旺工贸有限公司在调查期间主动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态度良好,并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况,综上考量违法情节、整改成效、危害后果等情况,建议对铜川财达旺工贸有限公司处罚款1.1万元。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

2026年10月8日


网络编辑:张锦
信息审核:刘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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