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资金投放方式,充分发挥金融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培育和支持一批能带动村集体经济、镇域经济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优势产业,建立完善产业贷款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台区乡村振兴产业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是区政府为鼓励和促进银行机构加强对我区产业信贷支持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用于为我区范围内主要从事农业及涉农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和组织等各类经济主体贷款的担保。
基金管理部门要按照“封闭运行、动态管理、专款专用”的运作模式,在规范、安全和高效的基础上,对担保基金进行管理,充分发挥担保基金对产业贷款的引导和撬动作用。
第二章 管理及运营
第三条 担保基金资金由区政府筹集,区政府通过整合涉农资金、本级财政投入、接受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捐赠等渠道筹集担保基金。
第四条 担保基金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公平选择合作银行,在各合作银行分存担保基金并进行额度动态调整。每半年由区基金管理部门根据合作情况提出调整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在各合作银行分存的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合作银行根据担保基金存放规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不超过1:10的放大比例积极投放贷款。
第六条 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的金融机构,在通过担保基金发放贷款时,应优先使用支农再贷款资金。
第七条 担保基金的担保对象:融资主体注册地和经营地在印台区行政区域内,主要从事农业及涉农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和组织,重点聚焦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优先支持带动脱贫户、易致贫返贫户的涉农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可以向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等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提供担保。
第八条 担保贷款主要用于符合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和改进生产、引进新技术、市场开拓与品牌建设、土地长期租赁、流动资金、农产品初加工及精深加工等。
融资主体不得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应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 单户担保贷款额度按照不超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资产评估结果的50%计算,原则上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期限1年。对于带动全区经济发展效应明显的重要企业或专业合作社,经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可适当提高担保额度,进行担保。
第十条 借款金额较大的,可设立共同监管账户,由金融机构按照一次办理、分批付款的要求,参照其产业发展进度适时发放贷款,监督其使用。若发现转移用途的,要限期追回并通知基金管理部门终止担保。
对于融资主体以产业发展为名,在银行办理借新还旧,转嫁其不良贷款风险于担保基金的,不予担保。
对于融资主体随意变更公司法人代表、变更公司名称,实际公司操控人与法人代表不是同一人或法人代表不是主要股东的,不予担保。
第十一条 担保基金产生的存款利息,自动转入基金账户。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担保基金的融资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区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员工队伍稳定,组织架构较为完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主营业务突出,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区发展规划以及节能和环境保护标准;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财务资料真实;
4、企业信用较好,无不良贷款记录,无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等级达到银行信贷准入门槛;
5、合作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担保基金须提供以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项目)简介和规划、投资规模、市场前景分析等;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效证明;
3、所在村委会、镇政府(街道)、区乡村振兴局对融资主体及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查意见;
4、合作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担保基金业务办理流程:融资主体与合作银行达成贷款意向→填报《印台区乡村振兴产业担保基金业务审批表》并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相关材料(一式四份)→基金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5个工作日内相关材料送达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审核同意,办理贷款手续→发放贷款。
贷款到期收回后,合作银行将《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及还本付息凭证(复印件)送至基金管理部门,办理解除担保手续。
对经审核不符合担保条件的贷款,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通知相关融资主体,并退回申请资料。
第十五条 为防范贷款风险,减少损失,当合作银行通过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不良率达到10%时,应停止发放新增客户贷款,并对不良贷款及时进行处置。
融资主体借款到期未及时偿还的,合作银行要按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多种方式积极追索欠款。
第十六条 对逾期90天后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其损失部分的70%从担保基金中代偿,剩余30%由合作银行承担。
代偿手续是:合作银行机构向基金管理部门提出代偿申请,基金管理部门初审无异议后在1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基金管理部门根据基金管理委员审议意见出具补偿意见,合作银行机构根据补偿意见从担保基金中扣收。
未经前述程序,合作银行机构不得扣收。
第十七条 代偿后,各相关单位要严格保密,合作银行要与基金管理部门、相关镇(街道)等单位依法催收,继续做好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回的贷款本息要在5个工作日内按代偿比例将代偿部分存入担保基金专户。
第十八条 对于违约失信的贷款主体,区市场监管局、区信用办按程序将其列入失信企业(个人)黑名单予以公开曝光,该法人今后五年内不能享受区政府产业扶持政策,并依法收回资金。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九条 区政府成立印台区乡村振兴产业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主管乡村振兴副区长任主任,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金融办、审计局、涉农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各镇(街道)行政负责人为成员,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担保基金运营情况、融资主体产业发展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审议担保基金运营年度工作计划,决定担保基金续期、代偿、清算等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第二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申请使用担保基金的贷款进行审核,对产业发展情况进行监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对担保基金运营情况进行分析,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并向区政府进行报告;及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担保基金重大业务事项以及其他对担保基金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协调解决担保基金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铜川市中心支行报送担保基金管理运行情况以及担保台账,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情况。
第二十二条 区乡村振兴局负责审核融资主体及其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必要性。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担保基金的筹集、补充,对担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二十四条 区金融办负责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做好合作银行机构与融资主体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对担保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督促各合作银行积极开展业务。
第二十五条 各镇(街道)负责推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列入担保基金融资名单;负责对本辖区内融资主体及其项目申报真实性的监督和实施;负责协助合作银行完成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后资金使用、资金安全监管、风险补偿及配合贷款追偿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合作银行负责贷款的审定、发放、贷款资金流向跟踪、提出担保基金代偿申请、不良贷款追偿等,同时加强与区农业农村局的沟通,通报担保基金使用和追偿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区审计、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担保基金的监督;对在担保基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原《铜川市印台区产业扶贫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即行废止。原产业扶贫贷款担保基金办理的贷款在合同期内继续执行,到期后需继续支持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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