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为主和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依法处理政府法律事务。
第三条 区司法局具体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日常联络、组织和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 区政府设立法律顾问组,为区政府及区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管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区政府及工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事务较多的部门可参照本规则聘请部门法律顾问,并将聘任合同送区司法局备案。
第五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组一般由1个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和5至8名法学专家、律师(包括公职律师)组成。
第六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一年一聘,期满可以续聘。
第七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区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和合法性审查;
(三)参与区政府及工作部门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合同等法律文书;
(四)为区政府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区政府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提供法律咨询;
(七)处理区政府及工作部门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区政府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熟悉社情民意,熟悉政府工作规则和程序。
第九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二)受邀列席区政府及工作部门有关会议;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经授权,可以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五)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第十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区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办理区政府法律事务,一般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书面法律意见提交区司法局或直接提交有关部门,特殊情况按区政府及工作部门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第六至第十一条规定适用于区政府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参与服务的律师。
第十三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由区司法局参考有关标准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公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不领取报酬。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铜印政办发〔2017〕15号)和《铜川市印台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铜印政办发〔2017〕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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