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印台区落实党政同责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指在家庭或非餐饮经营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50人以上(含50人),并主要由乡村厨师、流动餐车或举办者自行承担加工烹饪的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农村聚餐活动。
本《规定》所称乡村厨师是指流动服务于各乡村,得到村民普遍认可,并为村民集体聚餐提供餐饮服务的团体或个人。
第三条鼓励专业餐饮经营企业或由乡村厨师组成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承揽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每季度对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情况进行研判,听取各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工作汇报,解决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负责管理各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督促落实责任。
第五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农村集体聚餐的指导管理、应急处置、监管人员培训、食品安全宣传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所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落实辖区日常监管职责,负责农村集体聚餐的信息登记备案、乡村厨师管理、村(社区)信息员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现场勘验、协助调查等工作。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或协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农村集体聚餐违法行为。
区卫生健康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农村集体聚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及培训。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农村集体聚餐经营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核发。
村(社区)信息员负责收集并备案登记辖区内乡村厨师、举办聚餐负责人及加工制作厨师信息,对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现场指导,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所报告相关情况。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中使用的农产品及农业生产生活的农药、鼠药、灭害灵等物质的管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中违法犯罪和违反疫情防控政策行为进行查处。
区住建局负责农村集体聚餐中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
区水务局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饮用水安全。
第六条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举办者、承办者(乡村厨师)是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举办或者承办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各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举办者应当自觉履行集体聚餐报告备案义务,主动接受并采纳本村(社区)信息员或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人员的监督和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意见;承办者应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承办集体聚餐活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并做好相关承诺、报告备案工作。
第三章 规 范
第七条举办或承办农村集体聚餐应当遵守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操作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专业餐饮经营企业或家宴专业服务机构证照齐全。
(二)加工场地和食品贮存地应符合相关行业规范。烹饪加工应避免设在露天场所,食品及原料存放、粗加工、烹调加工、备餐要合理分区,餐饮器具设施清洗消毒。
(三)不得采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规定禁止的食品食材和食用农产品。食品及原料应分类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的场所,易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应当采用冷藏、冷冻或其他保鲜措施进行贮存。
(四)食品加工和储存及使用工具器皿做到生熟分离。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用具。
(五)饮用水应当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自来水或安全的井水。
(六)不得滥用或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严禁将集体聚餐食品回收后再次食用。
(七)熟制加工的菜品应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慎用少用凉菜或卤制品,确需应现食现做。
(八)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8℃条件下储存。隔餐食品再次食用必须彻底加热。
(九)划定食品操作场所及范围,严禁无关者入内。加强对用于农业生产生活的农药、鼠药、灭害灵等物质的管理,严防污染食品及相关设备。
第八条承办厨师应对举办者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采购人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索取相应凭证和票据,确保所购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并可追根溯源。
第九条农村集体聚餐所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交由专业机构进行处置;若因交通、天气等原因不能集中处置的,可自行处置,自行处置的要符合环保及乡村人居环境管理相关要求。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条农村集体聚餐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备案指导原则。就餐人数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由本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
100以上(含100人)—200人以下,由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到场指导,本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负责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
200人(含200人)以上的聚餐,由镇(街道)食品安全分管领导和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现场监管指导,本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配合。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应当在聚餐举办前3日向所在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填写《印台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附件1),信息员接报当日按照规模须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报告备案。
第十二条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和村(社区)信息员依据分级指导原则于正式聚餐前一天对聚餐活动所用食材的采购、储存、加工以及厨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填写《印台区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意见书》(附件3),举办者签定《印台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附件2),承办者签定《印台区乡村厨师安全责任承诺书》(附件5)。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且无有效整改应立即禁止聚餐活动。
第十三条现场指导应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并附相关场景图片、食品加工操作场地图片、举办者和承办者以及厨师图片、餐饮留样图片等。
第十四条食品留样管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留样由举办者负责,村(社区)信息员监督。举办者留样确属有困难的由各村(社区)委会负责留样。留样标本、时限及环境等要符合行业要求。食品留样应冷藏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不少于125克。
第十五条乡村厨师由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实行备案管理。建立以镇(街道)行政区域为主的乡村厨师登记备案台账,《印台区乡村厨师登记表》(附件4)每半年向各村进行公示。乡村厨师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具备从事食品经营资格、熟悉行业操作规范、明确应尽责任义务。鼓励乡村厨师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提升从业水平。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要严格遵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不得违反相关规定私自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第十七条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建立乡村厨师红黑榜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承揽集体聚餐的厨师列入红黑榜进行公示,引起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理或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对从事农村集体聚餐的经营企业或专业服务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个体工商户条例》以及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对落实农村集体聚餐制度和要求不履职、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对于村(社区)委会指定或村(社区)民推举的村(社区)信息员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予以调整,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对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各镇(街道)、各村(社区)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要求进行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各级监管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要求,并鼓励举办者厉行节约、移风易俗、文明办宴。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本《规定》由铜川市印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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