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区农村供水工程建后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农村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供水工程,是指印台区境内为各村群众提供生活用水的各类农村供水工程。
第三条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区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区水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和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
区水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相关规定,按照行业规范,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养护维修、水源保护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铜川市印台区水利建设开发公司是全区跨镇(街道)及联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各镇(街道)是本辖区单村(组)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落实好单村(组)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和人员,实施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同时在每个行政村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设立村级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员,负责所在村供水工程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区水务部门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区农村供水发展规划。
第五条农村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投劳折资和社会
投资等多元化的方式进行建设,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参与农村供水事业。
第六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农村供水工程中的
水源工程、输配水管道工程、附属设施及入户工程的建设。
第七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
统一纳入项目所在镇(街道)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涉及用地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全区农
村供水发展规划,经区水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农村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检测等 服务单位,应当具备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农村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30日内办理工程
产权登记和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移交手续,明确管理责任人。
根据投资建设的不同主体,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模式主要分为以下四种:
(一)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跨镇(街道)集中供水工程和 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及跨镇(街道)跨村的单村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经营管理权归铜川市印台区水利建设开发公司所有。
(二)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区域内单村(组)集中供水工程, 主体工程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经营管理权归镇(街道) 所有。
(三)以国家补助建设的分散式供水工程(浅井、水窖),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农户所有,由受益户按照“自建、自管、自有、 自用”的方式进行管理。
(四)由村集体、企业或个人投资修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出 资人为产权所有者,对外经营必须由区水务部门审批同意,取得经营管理权证后,严格按照行业要求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必须优先保证原设计范围内用水户的饮用水需求,在确保满足供水需求的情况下,报 区水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统筹兼顾其他用水。
第十二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单位如拍卖、承包等所得资金,应按投资比例上缴区级财政专户,作为全区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
第十三条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各供水运行管理单位要接受区水务、财政、应急、卫健、环保、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及用水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四条其他项目建设对农村供水工程造成影响,或需改建迁建供水设施的,应征得区水务部门同意。对农村供水工程造成 影响的赔偿、补偿及改建、迁建的费用由该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定期对供水工程进行养护,确保正常供水。
第十六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所供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水量、水压应符合《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19)标准。设施发生故障,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必须在发生故障2 小时内组织抢修并进行报备,及时告知用水户故障原因及预计恢复供水时间。
第十七条农村供水应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以表计量、按量收费的原则,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用水户应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水费收取标准根据水价核定要求进行核算,交纳的水费主要用于运行管理单位人员工资、电费、药剂费、管理费及供水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等。供水价格按照生活用水实行政府限价,具体按照《铜川市印台区农村饮用水价格补贴管理办法(试 行)》执行,生产和经营用水按照合理定价的原则执行。私人或村集体兴办自用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村民自治组织确定供水价格并向区物价主管部门报备。
用水户应当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或拒交的,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向欠费的用水户送达《水费催交通知单》,用水户收到《水 费催交通知单》后30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停止供水,但不得影响其他正常交费用水户的供水。欠费用水户交清水费后,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十九条需要新装或改造供水设施的用户,应向供水运行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供水运行管理单位进行处置,所需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农村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农村供水管网上开口接水;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用水户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要做好供水水源变化、水质监测、设备检修、生产运行日志等数据资料的记录、整理和保管工作,并按规定报告水质检测结果。区卫健部门负责加强对饮用水进行监督检测,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第四章 水源保护
第二十二条加强农村供水水源保护,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划定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区。
地表水水源:严格按照《铜川市印台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在划定地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展与保护水源无关的任何活动;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在保护区域界线顶点处设置水源保护范围标志。取水点保护范围水域内,不得排入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不得堆放废渣、垃圾,不得设立对水质 有影响的装置或设施,不得使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从事放 牧等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地下水水源:严格按照《铜川市印台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在划定的地下水水源保护范围内,不得开凿其它生产用水井,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使 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 铺设污水管道,不得从事其它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农村供水工程的集水池(井)、沉淀池、蓄水池、泵站等外围30米的保护区范围为供水单位生产区的卫生防护区,应设置明显防护标志,防护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并进行绿化美化。农村供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的地面两侧1米范围内,严禁植树和堆放物料、垃圾等。新建建筑红线、铁路 坡角、构筑物、高压电杆支座应与供水管道距离不得少于5米。
第二十四条根据《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规定在公共供水管道及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放炮采石、开沟挖渠、挖砂取土;
(三)打桩、顶进作业;
(四)其它破坏水源的活动。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五条农村供水工程设立维修养护基金,维修养护基金来源主要由区级财政专项预算补助、水费提取、工程运行管理承包费组成。
维修养护基金专项用于农村饮用水价格补贴、管理人员补助、取水制水设施(设备)及输配水主管网等维修养护。
第二十六条区财政部门作为全区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监督部门,负责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维修养护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维修养护基金的使用根据区财政颁 发的政府采购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维修养护基金按照360万元/年的标准由财政补助。
第二十八条使用维修养护基金时,由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经营管理人)提出申请,并明确维修养护的内容及预算投资数额,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铜川市印台区水利建设开发公司和各 镇(街道)报区水务部门审批,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凡因开矿、采砂、建厂或进行其它生产建
设活动造成农村供水工程水源污染、水量减小和工程损坏,应按“谁污 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造成影响的建设方承担全部责任。区水务部门会同供水单位研究处理措施,并责成责任人限期恢复或重建供水设施,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私设排污口的,由区
公安、环保、卫健、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水
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处罚,并按照《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
(一) 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农村集中供水管道连接的;
(二)擅自将自建的供水设施与农村集中供水管道连接的;
(三)危害农村集中供水设施安全的;
(四)擅自改制、迁移或者拆除农村集中供水设施的;
(五)用水户盗用公共供水的;
(六)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用于结算水表的;
(七)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转供公共供水牟利的;
(八)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九)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第三十二条对于破坏水源地造成水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由其负责治理污染的水源地,恢复水源地原状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弄虚作假,瞒报套取维修养护基金,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维修养护基金未按规定使用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相关纪律条例给予处 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区水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单位业务技术指导,对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培训,不断提高运行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积极推广新技术,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程效益。
第三十五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要实行公示制度,每年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区水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有其 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