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的管护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生产,长期发挥效益服务群众,让群众吃上安全放心水,促进饮水设施管护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和市政府 2019年第57 次专题会议《关于农村供水工程运维管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为我区各村群众提供生活用水的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员是指从事该工程日常管护、巡查、监督以及水费收取的管理人员,包括铜川市印台区水利建 设开发公司管理人员、基层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和各村组从事此项 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人员确定
第三条区水务部门按照我区农村供水工程地域分布、供水范 围、管理难度、技术含量高低等不同情况,征求各镇(街道)意见后,按需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人员数量。
第四条铜川市印台区水利建设开发公司和基层供水站管理人员由区水务部门研究确定,由区水利建设开发公司签署服务协议。其余单村组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员由所属村民主推荐,所在镇(街道)研究确定,由各镇(街道)签署服务协议。人员确定要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员须选择有一定文化水平、有责任心、年富力强、岗前有身体健康证明、已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担任。
第六条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且长期在村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回乡创业的青年人才或具有一定水利工程管理经验的人员和符合第 五条规定的建档立卡户可优先选用。
第三章 人员职责
第七条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设备操作、设施维修养护、水费征收,水源地、水工构筑物、管网、阀井等设施的日常巡查,严防 破坏。
第八条处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水事纠纷的调解。
第九条协助区卫健、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做好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质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对有可能危害管线安全的工程、工地、乱挖乱钻等现象及时提出警示,对侵占管线的违规行为或对供水水质安全存在隐患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及时上报所在村、镇(街道)和区水务部门,防止农村供水工程和设施遭到破坏。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员一经确定,将由区水务部门对其负责管理区域和事项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员要接受区水务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所在镇(街道)、村两委会属地管理。对出现不服从管理、擅离职守且屡教不改的情形,解除服务协议,并按程序进行重新确定。
第十三条区水务部门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服务水平。培训工作每年 不少于两次。
第五章 待遇报酬
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员补助按照区水利建设开发公司3000元/月·人、基层供水站人员2000元/月·人、村级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人员700元/月人标准进行发放,所需资金 173.76万元从区级维修养护资金中列支,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铜川市印台区水利建设开发公司和基层供水站管理人员补助由区水务部门负责核定发放。单村组管理员补助由所在镇(街道)负责核定发放。
第十六条由区水务部门统一制定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方案,将补助的30%作为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区水务部门和相关镇(街道)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 全工程管理员的监督考核,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水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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