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我区农村饮用水水费收缴工作,建立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定额内最高限价和补贴机制,确保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和效益持久发挥,按照《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陕 西省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市政府2019年第57次专题会议《关于农村供水工程运维管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各农村供水工程水价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供水工程是指全区境内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的各类供水工程。按源水划分包括城市自来水供水、基层供水站供水、单村组供水和分散供水等形式的供水。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饮用水价格是指为农村居民供给
的饮用水每立方水量的价格。
第二章 补贴水量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价格补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相结合制度,以户为单位实行计量补贴。
第五条价格补贴的范围为全区农村居民每人日用水量40L(上限为每人每年14.6m³)以内超出4元/m³的水价,超出定额水量饮用水价格不进行补贴,按核定价格由供水运行管理单位进行收取。
第六条收取水费时,由农村居民用户签字确认购水量,年用水总量超出上限部分由用户承担。
第三章 补贴方式
第七条农村居民每户补贴水量由供水运行管理单位按照各户户籍人口进行核定,收取水费时在价格上进行补贴。
第八条农村居民饮用水价格补贴,由区水务局对供水人口、补贴供水量进行核定,每半年由区财政根据核定情况和补贴标准进行补贴。补贴对象为农村居民,补贴方式由区水务部门核算后 按照据实发生情况补贴至区水利建设开发公司和有关镇(街道)。
第九条区财政每年需列支资金265.63万元,用于农村供水价格补贴。所需资金从区级维修养护资金中列支,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补贴。
第十条每年末,根据年度补贴范围实际用水量,由铜川市印台区水利建设开发公司负责,组织各基层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对半年用水补贴计划根据农村居民人口变化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确定补贴资金额度,由区水务部门报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享受补贴的各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对价格补贴情况在各村组进行张榜公布,包括补贴水量、应交水费、补贴水费,接受社会监督,并上报区水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铜川市印台区水利建设开发公司和基层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对工程、供水用户实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区农村饮水安全组织机构,每年定期组织区发改、财政、水务等相关部门及有关镇(街道),对区内农村居民饮用水价格补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指导农村居民饮用水价格补贴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四条对运行管理单位人员履职不到位、管理不规范造成资源浪费或弄虚作假、瞒报谎报套取供水价格补贴的,由区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水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农村居民饮用水价格补贴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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