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SYTQ-2024-001115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机构: | 印台区人民政府 | 发文文号: | 铜印政发〔2024〕5号 |
发文日期: | 2024年04月09日 | 发布日期: | 2024-04-09 14:2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印台区人民政府 |
索引号: | TCSYTQ-2024-001115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机构: | 印台区人民政府 |
发文文号: | 铜印政发〔2024〕5号 |
发文日期: | 2024年04月09日 |
发布日期: | 2024-04-09 14:2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印台区人民政府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驻区各有关单位:
《铜川市印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区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9日
铜川市印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行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系,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国家、省、市、区各级政府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项目投资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各项目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七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全区项目建设进行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国家投资政策,根据国家投资方向,编制项目指导意见;
(二)向区政府提出项目管理意见及建议;
(三)负责全区项目策划库、储备库、预备库、建设库的建设管理工作;
(四)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招投标方案进行审批;
(五)监督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等制度的落实及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六)组织项目后评估工作。
第八条 行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和监督本行业项目建设,主要负责:
(一)编制本行业项目规划,管理本行业项目库;
(二)负责本行业项目编报、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资金使用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
(三)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概)算进行评价与审查,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和国有资产移交。
区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重点项目进行稽查。
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程序报批,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报批并签署意见后实施,同时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报送签署意见后的文本一份备查。
第十一条 编制项目建议书,进行项目立项。
(一)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后,进入全区项目储备库,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申报的依据。
(二)项目单位通过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对项目进行申报,取得项目代码后,区发展和改革局予以立项批复。项目建议书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三)项目建议书内容需包含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四)对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或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对项目进行公示、专家评议、风险评估,作为项目批准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持立项批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财政承受能力评价意见等手续。区自然资源部门核发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时限6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需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和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三)区发展和改革局对项目单位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等手续资料齐备后(不需要提供的,应提供无需办理相关说明)。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进行申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限5个工作日。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需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招标投标审批意见等内容。
(五)对列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出具相关会议纪要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价函,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及相关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 依据陕发改投资〔2022〕1934号有关要求,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简化审批程序。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审批项目建议书。
1.列入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项目。
2.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下且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非跨县(区)工程建设类项目。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次审批。
1.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2.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下且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用地、建设规划调整的非跨县(区)改扩建项目。
3.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下且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非跨县(区)老旧小区改造、管网建设(含排水、供热、燃气设施建设和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安全饮水、农村通村通组道路、生态保护和修复(含荒山修复、荒山造林、水土保持工程水土流失治理)、市政维护、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以工代赈项目。
4.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下且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非跨县(区)工程建设类项目。
5.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建议书相关内容,审批机关应对相关内容一并进行审核、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可代替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用于办理项目其他手续。
6.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次审批的项目,项目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内容,审批机关应对相关内容一并进行审核、批复;确需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的,经审批机关核准,可提前开展,并在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可代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用于办理项目其他手续。
7.因简化审批程序造成项目审批前置要件无法办理,项目单位可在项目报审时一并提供前置要件办理承诺书,审批机关认为对项目审批无重大影响的,可对报审事项容缺受理。简化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前置要件延缓办理承诺期限不得晚于初步设计批复前;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次审批的项目,前置要件延缓办理承诺期限不得晚于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90天。项目单位未按承诺时限和内容完成前置要件办理的,不得正式开工建设,审批机关应依法依规撤销批复文件。
8.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在合并编制报批文件、简化审批程序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绿色通道、部门集中会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第三章 项目设计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初步设计。
(一)项目设计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设计编制单位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项目单位按相关规定遴选。其中,方案设计须经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评审通过。
(二)初步设计需明确工程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
(三)投资概算包括建筑安装费、设备安装费、项目前期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拆迁补偿等费用)、预备费等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四)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或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报告。原审批部门视情况报请区政府批准后,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项目单位对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专家评审组审核签字后,区发展和改革局对项目初步设计、项目概算进行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调整概算的,必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书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内容必须具有原批复概算的执行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化情况,累计完成投资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的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分类定量说明概算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等。
(二)原初步设计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三)项目建设的有关招标和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能够说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支持资料,以及地质条件发生变化而产生的设计变更文件。
(五)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项目单位依据施工图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工程预算。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报相关单位进行审查或备案。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以下标准进行资金评审。
对投资50万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区财政局按规定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并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批复后,由项目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项目组织招标。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由项目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投标方案,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二)依据批复的招标方案,由项目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项目招投标,招投标时限不得少于35天。
(三)招标代理机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项目单位按相关规定遴选。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下列标准进行招投标,国家及省市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必须公开招标。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必须公开招标。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必须公开招标。
(四)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五)投资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类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投资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由实施主体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
(六)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可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由实施主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
凡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须全部进入铜川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招投标活动指导协调,行业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财政部门对实行招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施监督。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和中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项目单位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项目建设进度登记表》,进入全区项目建设库,按规定上报项目进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信息,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姓名。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组织施工,做好施工日志。工程监理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严把原材料质量和数量关,做好监理日志。做到文明施工,做好工地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由项目单位向施工单位拨付30%预付款。根据工程进度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工程完工资金拨付至合同资金的80%。待工程决算、审计完成并验收后,支付合同资金的20%,预留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1年后,经项目单位组织复验,未发现质量问题,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严格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设完工后,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一)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管理运行等单位参加,对工程施工与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项目初步验收后,建设单位30日内向审计部门报送决算资料,工程决算审计工作原则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专项验收。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档案管理、节能、抗震等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并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
(三)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结束,建设单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并确认符合验收条件后,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和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综合竣工验收时限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凡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正式生产或使用。
第二十九条 移交固定资产。在竣工验收通过后,将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依照《印台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资产移交。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作为区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定期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项目前期手续、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资料、项目现场、工程进度、资金支付等。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或作出处理决定,对于违纪违规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测查询,严防违法失信惩戒对象参与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评估、招标代理、造价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区审计部门需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对工期较长、规模较大的区级重点项目,区审计部门需做好项目建设过程的跟踪审计。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需将项目审批、实施、验收全过程的全部文件、资料专档保存备查,确保项目档案完整性。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监督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程序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的;
(二)未经批准改变项目建设性质、内容和地点;
(三)未按规定程序确定承包人或程序不规范的;
(四)必须委托监理而未委托的;
(五)违反规定转包或分包工程的;
(六)不按批准的施工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的;
(七)违规拨付项目资金的;
(八)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九)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资金的;
(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项目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同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意见,依法将违规企业列入失信名单:
(一)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造成实际投资超概算,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违反规定转包或分包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承建的建设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八)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的,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区级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印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流程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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