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SYTQ-2025-000119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机构: | 区政府办 | 发文文号: | 铜印政办发〔2024〕31号 |
发文日期: | 2024年12月31日 | 发布日期: | 2024-12-31 09:1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印台区人民政府 |
索引号: | TCSYTQ-2025-000119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机构: | 区政府办 |
发文文号: | 铜印政办发〔2024〕31号 |
发文日期: | 2024年12月31日 |
发布日期: | 2024-12-31 09:1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印台区人民政府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驻区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区域医养结合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健康和养老服务需求,根据《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印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升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一)积极提供居家医养服务。持续提升医养服务水平,不断完善老年人居家医养服务规范、技术指南和服务流程,2025年底前,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面开展居家医养服务,重点为居家失能(含失智)、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建立台账,提供居家医养个性化服务。以辖区医疗机构为依托,发挥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创新服务方式,支持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基本养老服务与居家医养服务有效衔接,医疗机构定期到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健全定期探访机制,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经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二)增加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供给。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高常见病预防能力、慢性病管理能力,推广八段锦、太极拳等适宜老年人的运动。推动中医药健康服务进家庭、进社区、进机构,加强孙思邈中医堂建设。到2025年,全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街道)卫生院能够规范开展6类10项中医药适宜技术,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能够规范开展4类6项中医药适宜技术。支持二级医院建设老年医学科,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通过互联网、电话、信息化平台等方式,为有需要的家庭护理人员提供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咨询与指导服务。通过开展照护技能专项培训等方式,普及应急救援、消防安全知识技能,提高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的照护能力和水平。(区卫健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推进机构医养结合服务
(三)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转型,开展康复、护理以及医养结合服务。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居家医疗服务、医养结合签约服务,以及医疗资源富余的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床位开展养老服务,要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收入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统一管理。中医药三级服务网络基本形成,推进中医药与养老有效结合,以专科专病、特色服务为抓手,培育一批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医养结合机构。(区卫健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落实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奖补政策,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改造,到2035年,全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鼓励养老机构依法依规内部设置医疗卫生机构,不断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卫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夯实医养结合服务基础与服务网络
(五)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开展老年健康促进行动,扎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进一步加大肺炎、流感等疫苗科普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知情、同意、自愿的原则,为老年人免费接种。加强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能力建设。加强老年人多发病、常见病的预防和早期干预,延缓疾病进程,提高多病共治能力。加强医疗机构与周边未建立内设医疗机构或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弱的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丰富签约服务内容,做实合作机制,为养老机构提供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上门巡诊等服务。疾控机构加强对养老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指导。(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老年健康服务机构建设力度。支持有一定规模、床位利用率不高的二级医院转型改建为医养结合机构、康复医疗机构、护理院、护理中心等。推动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性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加强老年医学科规范化建设,2025年底前,设置比例达到85%以上。持续促进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工作,2025年底前,全区医疗机构创建比例达到85%以上。加快安宁疗护服务建设进程。(区卫健局、区发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各类服务设施空间布局。编制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医养结合发展,保障医养结合设施发展用地和场所。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残疾人照护机构统筹规划、毗邻建设,发挥各自优势,错位发展,实现服务主体功能差异互补、服务内容衔接配套。新建养老服务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应优先考虑同址或邻近设置。持续推进经济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推进老旧小区及公共场域适老化改造,打造老年友好型社会。(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
(八)加强人才培养培训。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紧缺人才培养,积极组织现有医护人员参加线上线下老年医学、护理康复等培训。支持具有从业愿望的脱贫劳动力、农村转移劳动力、失业人员等群体参加养老护理员等相关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进一步加强中医适宜技术推广,2025年底,基层医疗机构建成中医适宜技术推广中心(站)3个(含)以上。(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卫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人才支持力度。基层卫生健康人才招聘、使用和培养等要向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倾斜。根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情况,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内部绩效分配时,应对提供居家医疗、医养结合等服务的医务人员适当倾斜,鼓励医师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支持医务人员特别是退休返聘且临床经验丰富的医生护士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支持政策
(十)完善价格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医养上门服务,采取“医药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上门服务费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由家庭医生签约提供经费保障的服务项目,不得重复收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收入单独核算或单列备查账管理,收费标准要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供求关系、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床位费、护理费原则上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招标确定。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其中:用水、用电、用气(不包括集中采暖用气)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标准执行,用热(城镇集中供热)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标准执行,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由拒绝执行相关政策。(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保险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根据医养结合特点,合理确定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总额控制指标。积极探索医疗保障支持医养结合新举措,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和相关医疗机构开展的长期住院康复服务、住院安宁疗护服务实行按医疗机构等级、按床日付费。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治疗性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足额支付符合规定的基本医保费用。积极探索长护险制度。引导支持商业保险机构针对老年人风险保障需求,进一步研发并推广覆盖老年人健康、养老和意外伤害等风险的商业保险产品。(区医保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落实财税优惠。积极争取省级、市级预算内投资,支持各类主体新建或改造医养结合服务设施。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有条件的镇(街道)要予以补助。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养结合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家庭养老床位签约等服务。(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医保局、区税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盘活土地资源。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可用于建设医养结合项目。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完善土地支持政策,优先保障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医养结合项目用地需求。允许和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医养结合项目建设。(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服务监管
(十四)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诊疗活动和执业行为,严禁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服务。将医养结合服务纳入医疗卫生行业、养老服务行业综合监管,纳入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各相关部门要强化信息共享,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落实传染病防控和安全生产责任。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控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各项要求,妥善安排对内和对外服务,坚决防范疾病传播。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要与医疗服务区域实行分区管理,做到物理隔离、独立设置。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要根据疫情形势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及其他必要工作人员,非紧急必要情况不与医疗服务区域交叉使用设施设备、物资等,确需使用的,要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各相关部门要督促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相关机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维护老年人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严禁利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材料搭建有人员活动的场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坚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区卫健局、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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