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SYTQ-2013-000248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部门文件 |
发文机构: | 顺金管委会 | 发文文号: | |
发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3-04-16 16:15 | |
公文时效: | 发布机构: | 顺金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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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区政府部门文件 |
发文机构: | 顺金管委会 |
发文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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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3-04-16 16:15 |
公文时效: | |
发布机构: | 顺金管委会 |
凡来我园区投资的客商,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外来客商所需用土地,可依法自主选择征用、租用、出让或折价入股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转让和继承。外来客商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达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在征用土地前,奖励土地出让金留区部分的50%。
(二)对来我区投资兴建的国家奖励类产业项目和经有关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确认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国家产业类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及企业经营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实行奖励政策,即前三年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征收后100%奖励企业,第四、五年征收后50%奖励企业。
(三)凡入区的外来客商办理有关投资手续,减免区内各种证件工本费,未减免部分由区招商引资奖励基金支付。
(四)凡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并确定更优惠的政策。
(五)对外来客商在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实行重点保护。坚决制止和查出针对重点保护企业的吃、拿、卡、要等行为及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乱摊派行为,为外来客商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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