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SYTQ-2015-001887 主题分类:  区政府部门文件
发文机构:  铜川市规划局印台分局 发文文号: 
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5-12-30 22:12
公文时效:  发布机构:  印台区人民政府
索引号:  TCSYTQ-2015-001887
主题分类:  区政府部门文件
发文机构:  铜川市规划局印台分局
发文文号: 
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5-12-30 22:12
公文时效: 
发布机构:  印台区人民政府

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2-30 22:12

    为进一步细化规划管理工作环节和程序,落实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实现并联审批、权责匹配、运行顺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项目报建材料收件管理

  提交规划设计文本应附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影印件;提交《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地质灾害评估论证报告》、《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专项论证报告需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提交的《社会风险稳定评估报告》应有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办事处)的意见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维稳部门的审查意见。

  经分局、新区规划局初审上报的文件中须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市局对报送申请材料达不到要求的予以退回并用回执告知补充材料。报送文件多次被退回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

  二、加强许可证核发管理

  市局局务会是履行法定行政审查职能的重要方式,拟提交局务会审议的项目,由相关职能科室初审,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局长审定后方可上会。局务会审议通过后,按办理程序核发“一书两证”。

  核发“一书两证”应标明相应许可证的有效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项目须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确定的用地范围内需拆除的各类建筑(构筑)物的拆除工作,做到“地面清零”。

  由分局、新区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市局登记后用印、发证,不得以文件代替“两证”。

  三、明确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办理

    受理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申请,出让宗地范围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地块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地块必须相符。出让地块已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市局提出相应地块规划条件,按程序审定;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地块,委托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出让地块规划条件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规划条件意见报送市局,按程序审定地块规划条件。

  四、依法开展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工作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不再作为单独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受理。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加盖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专用章方式予以确认。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项目,不得开展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审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工作。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不得突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约束性要求。建设用地在1公顷以下的项目可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可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同审查。

  市局审批的项目,分局、新区规划局在规划设计方案初审时,应及时与市局相关科室联系对接,实现申请材料同步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建设单位。分局、新区规划局对修改的方案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技术审查,修改后进行公示,经市局局务会进行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依据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进行设计。

  五、严格控制变更规划的行为

  凡申请规划条件变更的,变更内容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有关强制性规定,并提交规划条件变更论证报告,经专家论证、听证、公示等法定程序后,提交市局局务会审议。涉及容积率调整的,按照住建部《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筑单体设计方案与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发生变化的,在总建筑规模不增加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后能够满足规划条件要求、未涉及强制性内容、不影响利害关系人权益与周边环境,可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与建筑单体设计方案一同公示后进行审定,不再另行办理调整手续。

  六、做好规划实施的公开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分局、新区规划局应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按统一格式设置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公告牌,公告内容包括“一书两证”、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公告牌至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后方可拆除。



网络编辑:侯雯
信息审核: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