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SYTQ-2015-001889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部门文件 |
发文机构: | 铜川市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文号: | |
发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5-12-30 22:13 | |
公文时效: | 发布机构: | 印台区人民政府 |
索引号: | TCSYTQ-2015-001889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部门文件 |
发文机构: | 铜川市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文号: | |
发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5-12-30 22:13 |
公文时效: | |
发布机构: | 印台区人民政府 |
铜川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陕西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和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市规划局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统一监督管理,宜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县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在我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等级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测绘资质单位不得转让、转借、出租测绘资格证书。
从事外业测绘活动的测绘人员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测绘作业证不得转借他人。
第四条 测绘单位近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均可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
第五条 外地测绘资质单位来我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在测绘项目实施前按照《陕西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提供测绘项目的有关材料(含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一年信用记录证明材料),报市规划局审核备案后,方可接受委托或参加投标承揽测绘项目。项目完成后,测绘成果必须经有资质的测绘质检部门检测合格,才能交付使用,并向市规划局提交测绘项目成果副本或目录。
第六条 外国组织或个人来我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测绘单位不得无证承包、转包和低于成本价承包测绘项目。对于测绘项目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单位或出资人应在市、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招标,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因涉密、抢险救灾、应急避难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不宜进行招标投标的测绘项目,经市规划局审核批准,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八条 各测绘资质单位要严格按照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平台要求加强内部业务管理,诚实守信经营,依法开展测绘活动,积极参与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建设,举报违法测绘行为。市规划局将依法向社会发布测绘资质单位的资质、业绩、测绘成果质量、市场信用等信息。
第九条 按照《陕西省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推广应用工作方案》要求,为统一测绘基准,规范测绘成果,凡在本市辖区内进行测绘活动的,平面坐标要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新成果覆盖区域必须使用新的测绘成果;使用前期测绘成果的,应进行参数转换,不允许随意改变坐标、高程系统。
第十条 市规划局建立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库,定期向社会发布铜川市最新基础测绘成果目录。
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的测绘项目,项目单位应在批准立项前报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实施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施测一、二级导线以上的平面控制,四等水准以上的高程控制在10公里以上的,测绘1:500—1:2000比例尺各种地图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的,以及行政区划界线测绘的,测绘成果经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市规划局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各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成果汇交情况作为年度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测绘资质单位和测绘成果保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规范涉密成果使用行为,涉密成果应专人管理并持证上岗,严禁通过公共网络或非涉密存储介质传递涉密测绘成果。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必须依法审批,并接受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测绘资质单位应加强对测量标志的保护,对移动、损毁、盗窃测量标志的行为及时向市、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第十三条 各测绘资质单位应根据各自的主要业务范围和特点,建立适合本单位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测绘成果“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切实提高测绘产品质量。市规划局每年对全市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成果组织质量抽检。
第十四条 对2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测绘成果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测绘成果方可向外提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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