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SYTQ-2015-001243 主题分类:  区政府部门文件
发文机构:  铜川市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文号: 
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5-09-07 11:42
公文时效:  发布机构:  印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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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09-07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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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释解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9-07 11:42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该法自2009年实施以来的一次全面修订,修改力度较大,由原来的104条增加到154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获得高票通过。新法突出加强源头治理、标本兼治,形成覆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一套具有普遍震慑作用的监管规则和方法,构建严刑峻法的制度环境,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公众饮食安全。
    《食品安全法》修改、增加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
    将“食品流通”修改为“食品销售”,增加规定“食品的贮存和运输”适用食品安全法,明确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以及食品安全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适用食品安全法。
    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各级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各地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包括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监管、对已进入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的监管)等九项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出入境进行管理。
    农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社会共治。增加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内部举报人给予特别保护,明确企业不得通过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三、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环节。增设原料控制及成品检验等关键事项的控制要求,以及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配方注册、备案和出厂逐批检验等义务。
    食品流通环节。增设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和网络食品交易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
    餐饮服务环节。增设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原料控制义务以及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细化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增加规定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
    实行转基因食品标示制度。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示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依法履行义务的,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四、特殊食品管理
    特殊食品的概念:指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适用于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食品。
    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适用于患有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米粉或者其他辅食,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惩处力度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规定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三十倍的罚款;对明知从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向其销售违禁物质的主体,规定了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规定由执法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
    明确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规定行政拘留。
    突出民事赔偿责任。完善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  规定信用记录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的金融机构。
  规定了行政执法与刑事立案侦查工作的衔接。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铜川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铜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投诉举报电话:12331


网络编辑:侯雯
信息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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