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SYTQ-2012-000384 主题分类:  区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构:  区政府办 发文文号: 
发文日期:  2012年06月13日 发布日期:  2012-06-21 18:25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印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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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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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2年06月13日
发布日期:  2012-06-21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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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印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区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2-06-21 18:25

铜印政办发〔2012〕42号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区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
    《铜川市印台区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12年区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铜川市印台区财政专项
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促进全区经济发展,规范和创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银行信贷资金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支持我区经济发展中的杠杆和导向作用,在清理整顿财政专户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组  长:张大军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王  斌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庞永安   区监察局局长
               杜宝林   区审计局局长
               苗  源   区财政局局长
    成  员:李  玥   区财政局副局长
               刘晓辉   区财政局总会计师
               史菊琴   区财政局总支副书记、纪检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刘晓辉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工作。
    二、改革目标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创新管理模式,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银行信贷资金的激励机制,在不改变专户资金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的前提下,对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实行“指标管理,预算总控,资金集中,统一调度”,对商业银行按考核量化打分所占比重进行存款分配,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确保财政资金保值增值。
    三、改革内容
    ㈠资金范围。纳入改革的专户资金分以下二类。第一类:由上级及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列支,并核拨到专户管理的专项用于支持某项事业或产业发展的资金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征收或向社会募集,具有专门用途并在财政专户中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外资金及社保基金等。第二类: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结余资金。
    ㈡改革模式。区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设立专项资金集散账户,通过集散账户对各类财政专户资金进行统一调度、统一核算,实现财政专户资金的统一管理和规范运作,确保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㈢建立财政资金安全预警机制。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区级财政部门要与银行业管理部门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当商业银行流动性或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出现问题时,随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收回财政存款,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四、改革步骤
    为确保改革平稳过渡,存放商业银行的财政专项资金参照《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和铜川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71号)文件,按照竞争性谈判的模式将资金逐步分配调整到位。具体步骤分以下三步:
    第一步:对区级财政专户进行摸底清理归并。按照中、省、市关于清理整顿财政专户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将区级财政保留的所有财政专户进行清理归并。在不改变专户资金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的前提下,建立统一核算帐套对区级财政专户资金进行调集,为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打好基础。
    第二步:对全区商业银行进行考核评比。为引导和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区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提高代理财政业务的办事效率,面对全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机构公开选择代理银行,对商业银行在经营质量方面和支付服务方面进行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小组由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选派人员组成,存款分配以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评分结果为准。
    第三步:资金存放。财政专项资金第一次存放商业银行时,均按照各商业银行的现有存量存放。具体做法为:先将各财政专户中的资金划入集散账户,在确保财政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对间隙资金以定期存单的形式存入各商业银行,同时将不涉及收入汇缴的财政专户予以撤销。财政专项资金以后存放商业银行时,在保证财政各项支出业务正常运转需要的基础上,按照竞争性谈判打分结果,结合各行代理银行业务综合能力及服务质量进行不定期分配存款。当财政专户余额不足时,可经区财政局授权,提前支取在代理银行存入的定期存款(但不得影响未支取部分的定期存款利率),确保财政专户业务正常支付。



网络编辑:印台区
信息审核:印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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