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SYTQ-2011-000742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办文件 |
发文机构: |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文号: | 铜印政办发〔2011〕46号 |
发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1-07-01 17:25 | |
公文时效: | 发布机构: | 印台区人民政府 |
索引号: | TCSYTQ-2011-000742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办文件 |
发文机构: |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文号: | 铜印政办发〔2011〕46号 |
发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1-07-01 17:25 |
公文时效: | |
发布机构: | 印台区人民政府 |
铜印政办发〔2011〕46号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印台区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各管委会、直属机构,驻区各单位:
《铜川市印台区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铜川市印台区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区政府门户网站的管理,保证其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信息化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门户网站包括区政府主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和各乡镇办、各部门主办的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
第三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是全区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展示印台形象,推行政务公开,及时发布政府信息,提供便民利民服务项目,加强政府与群众的沟通,进一步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区政府主网站由区政府主办,区政府办公室负责门户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
第五条 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在区政府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主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及网站栏目策划、内容组织、信息采编、审核发布;负责指导全区各单位子网站的规划制定、资源整合和规范建设工作,对各子网站建设的建设进度、建设质量、日常维护工作等进行协调、监管。
第六条 各乡镇办、各部门为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维护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子网站的具体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制定子网站建设规划和运行管理办法;负责主网站指定栏目内容的保障工作。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七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必须坚持“统筹规划、注重应用、资源共享、方便群众、安全保密”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
第八条 任何非政府部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政府名义建立网站。
第九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实行标识统一、域名统一、管理统一的运行管理模式。
第十条 各乡镇办、各部门子网站必须实行统一审查登记备案制度,未在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网站一律不得运行。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及其它格式的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各乡镇办、各部门应做好网上政务公开工作,及时在子网站上发布、更新相关信息,并向主网站提供下列信息:本单位主要领导、机构和人员信息;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格下载和相关政策解答信息;面向公众的各类办事指南和服务类信息;各类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各类政务动态、公告、通告、公示、便民告示;其他区政府门户网站需要发布的信息。
第十三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更新和栏目维护实行分级负责制,各乡镇办、各部门必须按照区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责任分工,及时更新完善责任栏目内容,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指定1名信息员负责信息的采编、报送、更新、发布等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确保信息发布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各乡镇办、各部门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做到“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 确保上网信息安全。对拟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的政府信息,在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还必须经区政府国家保密局进行保密审查,并做好相应的审查登记备查。
第十五条 各乡镇办、各部门对拟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㈠上网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
㈡上网信息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规定;
㈢上网信息是否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
㈣上网信息是否会给其它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㈤上网信息是否有利于本区的宣传和发展;
㈥上网信息是否适宜对外发布;
㈦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客观、真实。
第十六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更新必须及时、准确。新闻类信息产生后2天内发布;一般业务类信息产生后1周内发布;政策法规类信息产生后20日内发布;信箱来件必须在7日内给予回复;依申请公开事项,在相关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结和公开;静态信息至少每月核查更新1次。
第十七条 各乡镇办、各部门必须按质、保量向主网站报送信息。各乡镇办每月报送信息不得少于5条,区级各部门每月报送信息不得少于4条。
第十八条 各乡镇办、各部门要及时按规定办理网上咨询、投诉和建议及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涉及各乡镇办、各部门的网上建议和依申请公开等办理情况纳入区政府督办范围,定期通报。
第五章 网站安全
第十九条 主网站和各子网站应加强安全管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办、各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发布与更新工作,保管好本单位的发布权限等信息。如有遗失,应及时上报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进行重新设置,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办、各部门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网站信息安全。
第六章 通报考核
第二十三条 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每季度对各乡镇办、各部门信息报送数量核实后,统计得分,并及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办、各部门信息化工作将纳入本单位年终目标考核内容,根据考核得分予以奖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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