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SYTQ-2024-003049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办文件 |
发文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发文文号: | 铜印政办发〔2024〕21号 |
发文日期: | 2024年09月29日 | 发布日期: | 2024-09-29 16:0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印台区人民政府 |
索引号: | TCSYTQ-2024-003049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办文件 |
发文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发文文号: | 铜印政办发〔2024〕21号 |
发文日期: | 2024年09月29日 |
发布日期: | 2024-09-29 16:0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印台区人民政府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驻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铜川市印台区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理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9日
铜川市印台区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理机制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重要指示精神,妥善处理铜川市印台区各项社会保险费争议,依法维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提升全区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理效能,结合印台区实际,建立铜川市印台区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理机制,具体内容如下:
一、主要目的
构建形成“政府主导、左右贯通、上下联通、协同高效”的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理机制,聚合多方职能资源,“一站受理、联合处理、内部流转、就地解决”多元有效化解争议,实现治理资源一体化、化解路径最短化、调解服务便利化。不断加强协同联动,全面形成工作合力,构建和谐有序共治的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理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强化政府主导,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理机制,统筹推进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理工作。整合税务、人社、医保等多方职能,建立争议多部门处理工作框架与工作流程,加强协作,着力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有效化解社会保险费争议风险,形成社会保险费共治合力。
(二)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坚持依法行政,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缴费人合法权益。鼓励支持缴费人依法参保缴费、诚信缴费,打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履职尽责,便民高效。社会保险费争议统一受理、内部流转、集中解决,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压实社会保险费争议事项处理职责。立足便民高效,做到合作、共治、多元协商,依法履责,最大程度方便缴费人解决争议事项,切实降低缴费人维权成本。
三、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
成立社会保险费争议联合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税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为成员单位。区税务局分管社会保险费工作的局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成员单位相关股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二)争议范围
铜川市印台区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理机制涉及争议范围是指区级职工与用人单位就社会保险费问题发生的争议。
区级无法处理的争议事项上报市级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理中心。
(三)具体事项:
1.缴费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参保时间问题、缴费基数问题、欠缴补缴问题等产生纠纷的;
2.缴费人对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应征金额有异议的;
3.缴费人因社会保险费特殊缴费、退费、滞纳金加收等事项与人社、医保、税务部门产生争议的;
4.缴费人对税务征管信息系统内存在的未申报、未缴费、已缴费记录有异议的;
5.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争议事项,
(四)部门职责
社会保险费争议联合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本部门受理第一责任人、处理问题第一责任人。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应参保未参保、劳动关系的认定、工资争议等相关业务解答及处理;负责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信息传递、核定信息的传递;参保、缴费、待遇等相关政策的解释;负责对参保登记、待遇享受、权益记录问题进行处理;负责社会保险费退费复核和退款工作的解释和处理;负责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业务职责边界规定的特殊情形业务的处理;受理争议处理中心移交属于本部门职能的争议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处理反馈;承办争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应参保未参保、待遇相关政策解释及处理;负责对参保登记、待遇享受问题进行处理;负责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退费复核和退款工作;按照省市级业务职责边界内容属于医保环节的业务由医保负责解释和处理;受理争议处理中心移交属于本部门职能的争议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处理反馈;承办争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企业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登记;负责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解释工作;负责退费复核和办理;负责参保人员待遇等相关业务受理争议处理;按照业务职责边界内容属于职工养老保险环节的业务由养老经办负责解释和处理;受理争议处理中心移交属于本部门职能的争议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处理反馈;承办争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财政部门:负责优化资金拨付流程,督促机关事业单位及时足额缴纳社保费;承办争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申报受理、费款征收、会统核算、退费受理初核等工作,并将征缴明细通过共享平台传递给相关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社会保险费争议;受理争议处理中心移交属于本部门职能的争议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处理反馈;承办争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受理流程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辖区内的社会保险费争议事项,受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受理登记、事项办理、回复反馈、档案归集等程序处理。
1.受理登记。接收缴费人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争议受理部门,填写《社保费争议处理事项登记表》,记录申请人名称(姓名)、有效联系方式、诉求和意见、受理时间、受理单位、受理人等信息。
2.事项办理。受理部门根据缴费人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及侵害程度,将社会保险费争议分为简单涉费争议、一般涉费争议、复杂涉费争议。对于简单涉费争议,由受理部门按照首问责任制原则可当场或1至3个工作日内调解办结;对于一般涉费争议,由受理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后3至5个工作日内调解办结;对于复杂涉费争议,由受理部门联系对接至社会保险费争议联合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加强与法院、司法、信访、公安等部门协同联动,提高争议处理质效。
3.回复反馈。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权限进行调查核实处理,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确保争议事实清晰、证据确凿。争议事项处理完毕后第一时间将办理结果反馈至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统一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当事人。
4.档案归集。受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争议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档案归集,形成《社保费争议台账》。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理工作,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大格局中部署推进。争议处理中心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争议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工作流程,确保解决工作顺利平稳开展。
(二)强化协作,创新工作方式。各成员单位要上下联动、通力配合,促进争议就地受理、就地化解。各成员单位要发挥业务优势,综合运用调解、评估、研判等各种方式方法,探索创新争议处理工作的有效路径。
(三)健全机制,有效化解矛盾。各成员单位应当充分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调动多方资源共同参与到处理工作中来,努力实现缴费人反映诉求“最多访一次、跑一地”。
(四)协同处理,坚持内部流转。为确保争议在部门协作、联合处置过程中衔接紧密顺畅,建立联络员机制,各成员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涉费争议部门之间的协调、对接及流转工作。
附件:1.社保费争议处理事项登记表.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