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SYTQ-2025-000119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办文件 |
发文机构: | 区政府办 | 发文文号: | 铜印政办发〔2024〕30号 |
发文日期: | 2024年12月31日 | 发布日期: | 2024-12-31 09:1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印台区人民政府 |
索引号: | TCSYTQ-2025-000119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办文件 |
发文机构: | 区政府办 |
发文文号: | 铜印政办发〔2024〕30号 |
发文日期: | 2024年12月31日 |
发布日期: | 2024-12-31 09:1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印台区人民政府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驻区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3〕3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办发〔2023〕20号)、《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铜政办发〔2024〕11号)精神,推动印台区乡村医疗卫生体系改革发展,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合理规划建设乡村医疗卫生机构
镇(街道)卫生院(以下简称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是公益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从注重机构全覆盖转向更加注重服务全覆盖的要求合理规划建设。(区卫健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不再列出。)
1.合理设置卫生院。每个镇(街道)设置1所卫生院,且登记注册第一名称必须为卫生院。根据服务人口、范围、需求和地理交通等因素变化,优化现有卫生院布局。加强卫生院建设,重点支持卫生业务用房和生活保障设施等建设。原则上在建城区区域外需遴选1-2所中心卫生院,按区级医院服务水平,建设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力争2027年底前将红土中心卫生院建成印台区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发改部门要将其纳入基建内资金支持范围,财政部门要在设备配置等方面给予补助。(区卫健局、区委编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合理设置村卫生室。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设置1所村卫生室,服务人口少、服务半径小、交通便利的相邻行政村可合设1所村卫生室,服务人口多、服务半径大、交通不便的行政村可增设村卫生室,卫生院所在地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可依托村党群服务中心等公有设施,采取新建、改扩建、购置等形式,按标准加快村卫生室公有化建设,2025年底前全区村卫生室要实现产权公有化。(区卫健局、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3.盘活用好县域编制资源。卫生院人员编制按照《陕西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暂行)》(陕编办发〔2011〕81号)执行,以区为单位每5年动态调整1次编制总量。卫生院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的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90%。对于空编卫生院人员引进做到及时足额补充,对于满编或超编卫生院引进人才,可通过“事业单位人才周转池编制”予以保障,严禁挤占挪用卫生院编制。落实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编制保障工作。(区委编办、区卫健局、区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壮大乡村医疗卫生队伍。用好国家农村订单定向本科医学生免费培养政策。组织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高职(大专)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落实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定向招聘医学类毕业生政策,卫生院应聘人员学历条件放宽为大专及以上,年龄条件放宽为40周岁(含)以内。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采取优惠政策,对满足一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程序择优纳入卫生院编制。(区委编办、区卫健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提升人才队伍素质。做好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疗卫生人员提高学历,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025年底前,乡村医生中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比例提高到45%左右,逐步形成以执业(助理)医师为主体、全科专业为特色的乡村医疗卫生服务队伍。(区卫健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乡村医疗卫生体系投入政策
6.强化投入责任。建立长效稳定的乡村医疗卫生体系投入机制,新增财力要向乡村医疗卫生领域倾斜。政府办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区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发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落实补助政策。政府办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其在编人员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等由区政府在年度预算中全额安排;区政府根据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多种因素,采取绩效考核的办法进行补助。用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加大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力度,并对偏远薄弱、服务能力提升困难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补助。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其他公共卫生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经费。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按规定给予减免优惠;村卫生室运行经费等由区政府给予一定补助。(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乡村医疗卫生体系综合改革
8.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区域人才双向流动机制,推行区管镇用、镇聘村用。在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序列中设置正高专业技术岗位,将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调整为50%、25%(其中副高20%,正高5%);对在卫生院连续工作满15年或累计工作满25年且仍在卫生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满足聘用条件下,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聘用至相应岗位。村卫生室符合条件的人员参照卫生院职称政策评聘。(区人社局、区卫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完善薪酬分配制度。落实“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将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60%及以上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单列全科医生津贴项目。开展家庭医生个性化服务,打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医保基金和签约居民共同负担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收费渠道,原则上将不低于70%的家庭医生签约收费用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人员的薪酬分配,签约服务费在考核后拨付。力争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水平逐步实现不低于区级公立医院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逐步将村卫生室转为卫生院延伸举办的村级医疗服务点。已纳入事业编制的乡村医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未纳入事业编制的乡村医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财政适当予以补助,由市、区财政分别按照2:8比例分担。对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结合实际,区上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其养老待遇。(区卫健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乡村医疗卫生体系服务能力
11.加强乡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落实村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职责。强化医防协同、医防融合,落实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责任清单任务,发挥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哨点作用,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专兼职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在区域医疗卫生次中心(红土中心卫生院)、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建立标准化的发热门诊,配备负压救护车,其他卫生院建立标准化的发热诊室(哨点),增强乡村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在区级医院、卫生院开设慢病一体化门诊,提升慢病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区卫健局、区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拓展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支持卫生院拓展医养结合、康复医疗、居家医疗、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服务功能,健全急诊急救和转诊、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体系,完善设施设备和科室设置,开展临床特色科室和示范孙思邈中医堂建设。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增强外科服务能力,逐步实现中心卫生院常规开展一、二级手术。增强服务辐射能力,完善村卫生室室内布局,拓展与其相适应的中医、康复等服务功能,配备相应设施设备,90%以上村卫生室能规范开展4类6项以上中医适宜技术。2025年底前,全区卫生院普遍达到《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的基本标准;全区40%以上的村卫生室达到《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的基本标准。(区卫健局、区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鼓励社会力量在乡村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办诊所、门诊部、民营医院等,为辖区居民提供多元化医疗服务,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采取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健全村卫生室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区卫健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乡村医疗卫生发展要素保障
14.强化药物保障。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扩大集中采购药物使用,提升合理用药水平,加强区乡村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衔接,推行卫生院与区级医院用药目录统一和处方自由流动。提高集采药品质量,加强中选药品配送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提高药品配送效率,满足群众用药需求。(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完善医保支付政策。采取完善设施设备、镇村一体化管理等方式,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医保定点范围,视基本条件,逐步开通医保相关结算业务。将适宜乡村的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目录。支持分级诊疗模式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建设,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推行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住院执行下转患者不设基层起付线、上转患者累计起付线的政策。对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医保基金总额预付,加强监督考核,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卫生院、村卫生室执行一般诊疗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报销政策。逐步提高区域内医保基金用于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及时足额拨付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医保资金。(区医保局、区卫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强化信息化支撑。加快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升级维护,实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全覆盖,加快推进基层信息系统与医保平台对接,逐步推广人工智能应用,建立健全预约挂号、预防接种、家医签约、远程医疗等线上服务功能,2025年底前,将区域卫生健康综合信息平台纳入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统筹建设完善,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区卫健局、区医保局、区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统筹区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服务资源
17.提升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推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标准化建设,加强区级医院公共卫生等相关科室建设,力争建成1所二级甲等医院。(区卫健局、区发改局、区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开展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区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发挥各自优势,落实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支援帮扶等职责,完善三级医院包区、二级医院包镇、卫生院包村的定期帮扶工作机制,有序开展区域内巡回医疗和派驻服务工作,落实相关激励保障政策,引导二、三级医院全科、专科医生加入家庭医生团队,确保每个支援周期帮助卫生院规范开展1-2个技术项目,确保每周至少3个工作日有1名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临床专业技术人员在卫生院值守门诊服务。(区卫健局、区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推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鼓励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医生下沉到卫生院完成支医工作,到卫生院服务的医生,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推荐晋升职称;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医生晋升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前,在现职期内必须到镇、村医疗卫生机构累计服务分别不少于半年和1年。(区卫健局、区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乡村医疗卫生工作的组织保障
20.按照省级统筹、市负总责、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把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区、镇、村三级乡村医疗卫生工作领导体制机制,为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提供组织保障。按照省市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考核指标,建立区级考核评价机制,对政策保障、经费投入、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等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指导评价。(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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