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SYTQ-2013-000472 主题分类:  区政府文件
发文机构: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 发文文号:  铜印政发〔2013〕13号
发文日期:  2013年06月07日 发布日期:  2013-06-25 10:30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印台区人民政府
索引号:  TCSYTQ-2013-000472
主题分类:  区政府文件
发文机构: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
发文文号:  铜印政发〔2013〕13号
发文日期:  2013年06月07日
发布日期:  2013-06-25 10:30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印台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各镇办及区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3-06-25 10:3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驻区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陕政发〔2013〕8号)、《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铜政发〔2013〕26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各镇办及区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通知如下:

一、落实各镇办及区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应坚持的原则

总的要求是“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原则。具体工作应该坚持:

㈠“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监管“一岗双责”制,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行政审批和许可权限,对审批、许可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审批权和许可权,审批、许可的事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㈢“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各政府职能部门要定期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执法检查,查找隐患,堵塞漏洞,解决突出问题。因执法行为引发的安全生产问题,主管部门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各镇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㈠认真宣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步计划、安排、布置、检查和总结,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㈡加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及时向区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森林防火、消防、电力、防震减灾、石油天然气等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常识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辖区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㈢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不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增设安全生产专项经费,调整充实安全监管人员,配备必要的执法检查装备。在各村组、社区设立安全生产联络员、信息员和情报员,建立健全安全监管网络。积极开展“安全社区”、“安全乡村”创建活动。

㈣持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特别加大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农用车(摩托车)非法载人以及非法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及建设行为的打击取缔力度。

㈤负责监督管理森林防火、农村村民房屋建设、农村道路交通等安全生产活动,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总责。

㈥及时按规定要求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安监局报告本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并启动相应救援预案,协助区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㈦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共同职责

㈠认真宣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将安全生产工作与行业(领域)管理的有关工作协调一致,同步计划、安排、布置、检查和总结。

㈡定期组织开展本系统、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及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消除所涉及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

㈢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落实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有关责任追究。负责统计、报告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㈣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系统内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工作。

㈤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组织实施和完成区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综合目标任务。

㈥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和承办上级或区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相关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事项。

四、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具体职责

㈠区发展和改革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技术支撑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和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负责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把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及时制定和发布产业政策,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逐步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㈡区教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管,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2.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3.负责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校舍的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

4.负责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㈢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指导、协调区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指导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

2.依照有关规定,落实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

3.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㈣区公安分局

1.负责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校园和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2.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制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监督检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持证单位及个人执行法律、法规情况;

3.负责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

4.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㈤区监察局

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2.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3.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及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㈥区财政局

1.负责编制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安排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教育等费用,确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和使用;

2.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

2.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单位制定和执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安全管理、教育工作,指导、监督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4.组织实施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安全生产普法和培训教育,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㈧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管,依法查处建设系统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责协调、联系市级住建部门对乡村农村建筑工匠进行技术培训;

2.负责城镇市政道路建设、养护、维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燃气、供水、供热、防洪、防涝、污水、环卫、公园、园林绿化和垃圾处理的安全监管。

㈨区交通运输局

1.负责联系配合市交通运管部门对境内客、货运输企业、车站(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范。负责辖区汽车、摩托车维修厂(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联系配合市交通运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无运输许可手续以及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无资质等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

3.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货运车辆超载运输以及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4.负责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区内农村公路交通运输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负责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危险路段的隐患治理。

㈩区农业局

1.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管,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生产、畜牧养殖生产疫病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农药、兽药、鼠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车辆档案,依法查处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行为,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十一)区林业局

负责森林防火安全工作,做好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监督、指挥森林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十二)区水务局

1.负责水利设施的安全监管,做好水库、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区商务局

1.指导、监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2.负责协调联系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

(十四)区文体广播电视局

1.组织落实区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2.负责KTV、网吧、棋牌室等文化经营娱乐场所以及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五)区卫生局

1.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十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负责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机构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防范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流通环节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2.加强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流通环节的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编制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部门间的应急联动,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十七)区国土资源分局

1.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编制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2.打击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从事违法选(洗)矿的行为,规范矿山开采秩序;

3.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吊销(撤销)采矿许可证;

4.指导、督促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十八)区规划分局

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将安全生产作为编制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并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定点的重要依据。

(十九)区环境保护局

1.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管、监测工作,负责因突发事故导致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

2.负责监管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的处置;

3.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十)区煤炭局

1.负责地方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法规、安全规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负责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初审、上报工作;

3.负责对地方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检查和依法查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监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

4.负责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组织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进行关闭。

(二十一)区中小企业促进局

负责区内规模以下的中小企业单位(不包括有行业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十二)区文物旅游局

1.负责旅游系统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督促、检查旅游行业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景点等)落实有关安全制度和措施情况;

3.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三)区安监局

1.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镇办和区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2.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查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等工贸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4.依法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情况,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行为;

5.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行为;

6.承担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区周陵农业园区管委会

1.加强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协调解决园区内企业之间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园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配合区级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五)区顺金工业园区管委会

1.建立健全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协调解决园区内企业之间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园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加强园区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园区企业按照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完善安全生产审批等相关工作;

3.指导、督促园区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六)区供销社

加强对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指导督促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十七)区工商分局

1.企业登记中,依法审查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许可,将企业安全生产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3.负责依法督促被有关部门注销、吊销(撤销)许可的企业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管理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它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十八)区质监分局

1.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管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危险源实施监控。

(二十九)市交警二大队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组织开展机动车辆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以及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摩托车非法载人专项整治行动;

2.负责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排查整治活动,对排查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出整治意见。负责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监管,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车辆行驶记录仪、GPS定位系统安装使用情况;

3.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负责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包括临时接送学生车辆)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校车行驶道路的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涉及校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4.负责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十)印台王益电力局

1.承担本系统电力安全生产及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对非法违法企业实施的停止供电措施;

3.协助区政府制订电力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三十一)区气象局

1.负责气象灾害和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气象灾害和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2.负责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管理,负责人工影响天气装备及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五、落实各镇办及区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要求

㈠各镇办及区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规定,督促、指导本辖区、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协调解决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重大和共性问题,掌握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㈡各镇办及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定期分析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区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信息。

㈢各镇办及区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采取防范措施。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需共同开展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由相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提请处理。

㈣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预报、预警、预防体系。区安监、煤炭、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国土、工信等部门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报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信息共享、联合协调的事故预防和救助体系,及时准确发布各类事故预警信息,以避免或降低带来的安全生产事故损失。

㈤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各镇办及区政府相关部门未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涉及相关表彰奖励的,应事先征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意见。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

2013年6月7日


网络编辑:印台区
信息审核:印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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