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SYTQ-2016-002920 主题分类:  区政府文件
发文机构: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 发文文号:  铜印政发〔2016〕26号
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6-11-18 11:58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印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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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区政府文件
发文机构: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
发文文号:  铜印政发〔2016〕26号
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6-11-18 11:58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印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铜川市印台区县域镇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18 11:58

铜印政发〔2016〕26号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铜川市印台区县域镇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驻区各有关单位:

    《铜川市印台区县域镇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暂行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7日

铜川市印台区县域镇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县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实现“十三五”末同步够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参考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镇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建立科学、公平、公正的监测考评指标体系,实行定量综合监测考评,客观反映我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促进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的工作原则:坚持经济与社会统筹发展,突出经济监测考评原则;坚持近期和长远相兼顾,突出工作实效原则;坚持科学真实、公正可比的原则,推动和引导我区县域经济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加快发展。  


第二章  考评范围


    第四条  参与考评的单位为承担县域镇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指标任务的职能部门及全区各镇(街道)。县域经济职能部门共12个,分别是区发改局、区教科体局、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区卫计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综治办。镇域经济考评共9个镇(街道),分别是广阳镇、阿庄镇、陈炉镇、红土镇、金锁关镇、王石凹办、城关办、三里洞办、印台办。


第三章  考评方法


    第五条  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监测考评采用全省县域经济考核结果,确定每个指标所在的位次,与上年位次进行对比,确定该指标进退位情况,次年由区统计局统一公布。

    第六条  镇域经济指标监测考评由区统计局统一组织实施,对镇(街道)六项主要经济指标采取功效系数法进行综合测评,确定各镇(街道)综合得分和排序,其中镇(街道)缺项指标分值依据其他指标综合水平确定。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七条  依据全省当年度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指标考核结果、全市反馈各区县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全区各镇(街道)主要经济指标综合排名结果,对承担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任务的各职能部门及各镇(街道)进行考核奖惩。区级部门按照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标准执行,对承担多项指标的部门,逐项指标分别进行奖惩;镇(街道)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标准执行。

    第八条  当年度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指标在全省较上年排名进位的,每进一位,对承担指标的部门奖励3万元,进位超过一位的,每多一位,多奖励3万元,单项指标最高奖励不超过9万元;对当年度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指标在全省排前五位且保位不退位的,一次性对承担指标部门奖励3万元,退位且仍在前五位的不做奖惩。

    第九条  当年度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指标在全省较上年排名退位的部门,取消本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优资格,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排名最后一位的和连续两年退位的部门,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该部门领导班子要向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分析原因,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因主观努力不够,连续两年在全省排名最后一位的部门,区政府建议区委对该部门主要领导进行调整,班子其他成员两年内不提拔、不重用。

    第十条  对多部门共同承担的指标按照责任同等制实行同奖同罚。主要涉及三项指标,分别是“新增‘四上’企业占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第十一条  八大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排名第一位的部门,且在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核中未出现退位的,对承担指标任务的部门奖励3万元;八大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排名最后一位的部门,且在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核中未出现进位的,取消该部门本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优资格,同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因主观努力不够,连续两年全市排名最后一位,且当年在县域经济考核中未出现进位的部门,区政府建议区委对该部门主要领导进行调整,班子其他成员两年内不提拔、不重用。

    第十二条  “三强镇(街道)奖”:当年镇(街道)主要经济指标综合得分在全区排名前三名的各奖励9万元。当年排名出现退位且仍在前三名的,在“三强镇(街道)奖”的基础上每退一位,核减奖金3万元。

    第十三条  “进位奖”:当年综合排名在全区各镇(街道)中较上年进位的,每进一位,奖励3万元,每递增一位,多奖励3万元,奖励金额之和最高为9万元。

    第十四条  当年综合排名退位幅度最大、排名最后一位和连续两年退位的镇(街道),取消本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优资格,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对该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该镇(街道)领导班子向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分析原因,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因主观努力不够,连续两年排名最后一位和连续两年退位幅度最大的镇(街道),区政府建议区委对该镇(街道)行政主要领导进行调整,班子其他成员两年内不提拔、不重用。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设立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县域经济监测考评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协调指导工作,区级各相关部门配合。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相关指标数据的搜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并在工作条件、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十六条  各部门在次年1月底前将本级监测考评数据上报区统计局,由区统计局审核、汇总后上报市统计局。镇(街道)指标由区统计局负责统一评估认定,其中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指标由区招商局负责评估认定。

    第十七条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必须依法提供客观真实的监测基础数据,对填报数据不实、弄虚作假和未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按照《统计法》相关规定进行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考核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或漏统漏报的部门、镇(街道),取消其获取的荣誉和奖励,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以上奖励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通报决定进行相应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考核指标体系是动态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结合省、市考核指标体系的变更,区政府将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网络编辑:赵甜
信息审核:赵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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