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SYTQ-2023-000813 主题分类:  区政府文件
发文机构:  印台区人民政府 发文文号:  铜印政发〔2023〕5号
发文日期:  2023年03月22日 发布日期:  2023-03-23 14:06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印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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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区政府文件
发文机构:  印台区人民政府
发文文号:  铜印政发〔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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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03-23 14:06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印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3-03-23 14:06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驻区各有关单位: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3月21日区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2日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市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市区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办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驻区各有关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议,是指市区人大代表在市区人大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对区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本规定据称提案,是指市区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对区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条  区政府统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区政府办公室是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主管和交办部门,同时负责建议提案办理具体组织、指导、检查、督办、协调等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驻区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是建议提案的具体承办单位。

第二章  交  办

第四条  市区人大会议、市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通过召开区政府交办会进行集中交办。市政府办交由我区办理的市级建议提案,以及市区人大、政协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由区政府办负责交办。

第五条  各承办单位在收到交办的市区建议提案后,应逐件登记,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议提案分解工作,明确办理任务、办理时限、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当自交办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办说明情况,提出转办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将建议提案退回,由区政府办按规定程序另行交办。原承办单位不得滞留、拖延和擅自转办。

第三章  办  理

第六条  各承办单位与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协商作为办理工作的首要环节。办理前,要主动与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沟通,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做到现场办理、上门办理;办理中,要结合建议提案的内容,积极采取电话联系、走访约谈、实地调研等形式,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办结后,要主动进行回访,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提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满意率。

第七条  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分析建议提案内容,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具体承办科室和人员,确保办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八条  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抽调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人员办理。要采取现场、座谈、调研等方式,对建议提案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确保按期完成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任务。

第九条  承办单位收到市区建议提案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办理工作任务。

市人大会议、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完毕;承办单位对区人大会议、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提案,应当自交办之日起6个月内答复。

市人大会议、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必须在3个月内办复完毕;承办单位对区人大会议、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提案,应当自交办之日起6个月内答复。

第十条  承办单位及时采纳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对于应该办理且能够办理的建议提案,应及时办理;对于应该办理但暂时难以办理的建议提案,应列入工作计划,逐步解决;因受政策和客观条件限制,确实不能办理的建议提案,应向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充分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建议提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协办单位须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在交办之日起2个月内将协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及时采纳协办单位意见,起草答复函,并抄送协办单位。

第四章   答  复

第十二条  建议提案答复函须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建议提案答复函需重新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答复函不满意的,或者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视察过程中对办理工作提出新意见,承办单位应在接到反馈意见后,由主要领导亲自走访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面沟通,协商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  建议提案办理情况要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书面答复,答复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办单位,不得由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答复。复文要实事求是,用语谦逊诚恳,文字通顺精练,内容充实完整并有针对性,要按规定的行政公文格式拟稿、审核、签发、编号、用纸、缮印、用章。

第十四条  代表、委员单独提出的建议提案,答复代表、委员本人;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同时答复每一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以书面答复函的形式答复提出提案的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市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复函,经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送区政府办审核,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承办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并抄送市区人代选工委、政协提案委。

第十六条  市政府交由我区承办的建议提案,由承办单位提出答复意见,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行文答复。

第十七条  各承办单位在办理结束后半个月内向区政府办报送书面总结材料,办结后的建议提案底稿及答复意见、征求意见表等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整卷归档,以备查阅。

第五章   督  办

第十八条  区政府办采用电话督办、上门催办、信函催办和实地督办等形式,及时掌握办理情况,发现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定期通报办理进度,跟踪督办答复意见的落实情况,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协助区人大、政协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视察和评议。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做好催办工作,确保办理任务按期、按质完成。要自觉开展办理“回头看”,对已经答复尚未落实的要跟踪问效,续办续复;对内容相同或相似的,要列为重点加以解决,防止和避免出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遗漏和偏差。

第二十条  建议提案办理结束后,区政府办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会同区人大、政协有关机构对建议提案办复质量进行检查,该解决的问理要落实,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讲明原因,说明理由;对代表、委员不满意的问题,要重新办理。

第六章   公  开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要加强办理工作信息化建设,遵照“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从2023年开始,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做好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一)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除代表和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之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二)对部分涉及面较宽、情况较复杂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可采用摘要公开的方式,公开办理复文的主要内容。同时,还应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提案总体情况、代表和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三)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尽量作区分处理,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前,各承办单位应依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办理复文进行审查,履行与协办单位的沟通确认程序,协办单位应主动向主办单位提供是否公开的意见;需要征求代表和委员意见的,应做好意见征求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经审批可以公开的复文,在答复代表和委员的10个工作日内,将复文信息报送至区政府,在区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承办单位要切实做好复文解读、回应和舆论引导工作。复文涉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举措的,在公开复文的同时,需配发解读材料,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了解舆情反映,积极采纳合理建议,切实回应公众关切。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按有关规定从办理时限、答复质量、办理成效等方面对办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

第二十六条  根据《印台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规定,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未按期完成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任务的单位,在综合考核成绩中每件建议提案扣0.5分,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考核工作由区委考核办牵头,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政府办配合。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对每年办理成效明显的前5个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办理较差的后3个单位通报批评;连续2年排名后3位的单位,将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要完善办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体系。对态度认真、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力,造成较大工作失职和负面影响的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通报追责:

(一)不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和办理责任不落实的;

(二)交办、办理工作迟缓,影响整体办理进度,贻误办理工作的;

(三)敷衍塞责,草率应付,办理质量差,擅自超出办理时限,多次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的;只对代表和委员答复却在工作中不按承诺落实的;代表和委员连续多年就同类问题提出建议,而部门的答复年年相似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承办单位被撤销、合并或者调整职权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承办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图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网络编辑:印台区
信息审核:印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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