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SYTQ-2023-003500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文件 |
发文机构: | 印台区人民政府 | 发文文号: | 铜印政发〔2023〕20号 |
发文日期: | 2023年11月09日 | 发布日期: | 2023-11-09 14:03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印台区人民政府 |
索引号: | TCSYTQ-2023-003500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文件 |
发文机构: | 印台区人民政府 |
发文文号: | 铜印政发〔2023〕20号 |
发文日期: | 2023年11月09日 |
发布日期: | 2023-11-09 14:03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印台区人民政府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区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为扎实做好我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工作,规范资金管理,提升使用效益,根据省市《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现修订《铜川市印台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9日
铜川市印台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根据省市《关于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为扎实做好我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推动脱贫攻坚工作体系全面过渡转向乡村振兴,进一步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提高涉农整合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的原则,充分发挥县(区)级政府在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中的主导作用,由政府统一规划,将整合资金打通,统筹安排使用。整合使用上要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推进区域内均衡发展。
按照“整合项目、聚集资金、集中投放、精准扶持”的总体思路,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建立“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资金投入机制,真正实现财政涉农资金“接得住、管得好、用得准”,提高整合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我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任务。
第三条 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坚持“规划引领、搭建平台,统筹安排、集中投入,精准发力、注重实效,创新机制、放大效益,强化责任、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二章 整合范围及资金分配
第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脱贫县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
中央补助纳入涉农整合资金范围包括(16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水利发展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部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电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资金等。
省级补助纳入涉农整合资金范围包括(6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前期工作、防汛抗旱补助资金除外)、农业专项资金(农业公共及服务保障、渔业绿色发展、农业灾害防控救助、农机安全免费管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除外)、粮食专项资金(仅限于省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森林乡村建设、林下产业发展、林下经济发展、林业科技推广部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仅限用于农村环境整治部分)等。
市级补助纳入涉农整合资金范围包括(5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植树造林(重点区域绿化)项目资金、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市级果业发展资金、乡村振兴资金等。
区级补助纳入涉农整合资金范围包括(2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区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收回上年结余闲置资金等安排用于支持我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财政资金等。
对中央、省、市有特定用途和按照规定不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内的涉农资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困难学生救助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及农村救灾救济类、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方面支出)仍按原办法管理、原渠道下达、原用途使用。
第五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安排使用上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开展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项目建设。主要用于以下建设支出:
涉农整合资金可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涉农整合资金在巩固“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的前提下,优先用于支持脱贫地区产业发展,壮大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脱贫县将涉农整合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产业发展。
第六条 整合资金继续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脱贫县不得将整合资金用于下列“七不准”事项:
(一)不准借统筹整合使用之名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二)不准用于楼、堂、馆、所建设。
(三)不准用于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四)不准用于医疗保障及购买各类保险。
(五)不准用于发放部门(单位)、基层干部的津补贴和用于补充部门(单位)公用经费。
(六)不准用于平衡预算、偿债或垫资、回购及注资企业、设立基金。
(七)不准用于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审批及资金下达
第七条 归集整合资金。区财政局将各级财政预算实际安排整合范围内的各项涉农专项资金,归集纳入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指标台账,实行集中管理,并分年度分项目按类别归并汇总全区年度涉农资金整合规模,作为下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编制的依据。
第八条 下达项目预算。按照项目实施需要,可提前拨付下达中、省、市、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确保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前期资金需求。区乡村振兴局依据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实施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并依据到位财政资金通知,及时下达项目计划文件。区财政局收到各级下达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文件及时通知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办公室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区财政局会商审核通过后,下达预算执行文件,按单位报送计划额度,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计划审批和资金拨付,对于超过30个工作日时限的,由区财政局依照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直接拨付资金,杜绝超时限资金未拨付情况出现;实际收到整合资金未达到计划整合资金规模时,区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组织相关部门按程序对涉农资金整合方案进行调整。
第九条 执行项目预算。区财政局依据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各项目实施部门切实履行项目整合资金的主体监管责任,严格依照各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程序和绩效要求,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管,做好项目资金区级部门报账制管理工作。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应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十四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审定,指导全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年度方案整合资金规模测算、报备、整合资金的归集、分配、调度、拨付和监督检查。
区乡村振兴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等职能部门负责全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计划的筛选、评估论证(可邀请专家进行前期可行性论证)和项目库管理工作,编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年度项目计划,做好本部门项目实施和资金监管等工作。
其他涉农部门(包括镇、街道办),依据涉农资金整合方案,负责项目的前期设计、招投标、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管、项目竣工验收、资产管护、公告公示等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履行项目涉农整合资金的主体监管责任,按照资金申请、使用、监管和部门报账制管理要求,确保工程按期保质完成。
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负责对整合项目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工作,加强对整合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检查,依照建设项目管理要求和规定落实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设立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台账。实行部门牵头、分级负责的整合资金使用管理模式,落实台账更新、维护、报备工作机制,设置区级、部门、镇级、村级四级项目资金管理台账,在区财政局设立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总台账,部门设立项目资金监管台账,镇级、村级设立涉农资金项目管理使用台账,依据整合资金预算指标和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将纳入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进行归集、分配和核算,实现整合项目资金全流程管理,将台账管理成效纳入区级、部门、镇级、村级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考核范围,以保证涉农整合资金全程监管需要。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实行区级部门报账制管理。各项目实施部门待工程启动后,根据项目实施合同约定条款,预支工程预付款不得高于30%、后期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进度验收后,提出用款申请计划,并后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区财政局审签后,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工程完工后预留工程质保金不得高于3%,项目实施部门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实行区级部门报账制管理。
第十三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会计核算到项目。对已下达预算3个月以上仍未执行的,由区资金绩效工作专班(区财政局)对部门或单位进度进行提醒、督办,并将有关情况呈报区委、区政府;对已下达预算6个月以上的仍未执行的,由财政局直接收回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涉农整合项目使用;因项目跨年度执行等原因造成结余1年以上的资金,区财政局收回统一纳入下年度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财政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在印台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必要性和依据,资金来源,招投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等信息。
第十五条 统筹整合资金决算按照“谁使用、谁决算”的原则,以实际用途列支相应的支出科目,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并做好预算指标账的调整登记和决算解释说明。
第十六条 对投资量大、技术复杂的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招投标管理;对项目涉及物资设备需要采购的,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各项目实施部门严格按照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规模,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须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申报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依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部门要依据工程审计报告和资金结算书,按规定预留3%的质量保证金外,将项目结余资金交回区财政局,实行区级集中管理,统筹协调安排。
第十九条 统筹整合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实施部门项目要按照行业部门相关规定明晰产权,及时办理资产移交,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 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资金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放大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坚持“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落实项目资金使用部门绩效和日常监管责任;整合资金严格实行区级部门报账制管理,并将本年度部门实施的整合项目向上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对口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形成合力,共同监管;各镇办财政所和项目所在村要主动参与整合资金和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一是建立项目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机制。积极推行项目评审制、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等制度,确保涉农整合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效益;二是建立完善整合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脱贫群众、驻村干部、第三方社会组织等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立项、实施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主动邀请受益地村干部、第一书记或驻村工作队、脱贫人口代表参与。
第二十三条 全面实行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实施部门、镇办、村三级公示公告制度,对涉农整合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包括下达涉农整合资金项目计划批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内容,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及项目实施地点及时发布(或公示)项目建设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相关单位要建立举报问题台账,落实问题办理责任,提高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
第二十四条 实行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制度。项目实施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质量、项目进度、主要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阶段性验收,区纪委监委、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要将整合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监管重点,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完善绩效管理评价制度。由区财政局组织区乡村振兴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等行业部门对统筹整合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聘请第三方机构以涉农整合资金使用成效为主要标准,开展涉农整合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年度衔接工作考核,并与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进行挂钩。
第二十六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截留、挪用涉农整合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及时追回资金,全部用于其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支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铜川市印台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铜印政发〔2021〕1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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